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蓝天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做好2013年度“禁燃区”建设限期治理工作的通知》(常环防[20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辖区内7家高污染燃料设施和13家懒汉炉使用单位和个人实施限期治理(名单附后)。
列入限期治理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13年3月15日前上报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治理项目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向我局申请验收。
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附件:1.2013年燃煤锅炉、窑炉限期治理单位名单
2.2013年懒汉炉限期治理单位名单
3.限期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表
附件下载地址:/Files/2013/3-1/2013030110590055084.doc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3年3月1日
(附注:联系人:蒋亚卫、管方军,联系电话:8516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