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集中开展餐饮场所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委办,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和省、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区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开始至7月底前结束,在全区集中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检查内容
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5、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6、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7、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从即日起开始至7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即日起至5月底):各地、各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辖区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按时序进度于每月25日前将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督促整改阶段(5月至6月):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同时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对隐患整改实行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到位或不愿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区安委办将会同市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巩固专项治理成效。请各地、各部门于7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清醒认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的严重危害性,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镇(街道)、社区和村委等基层政府和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抄送)有关部门查处。要加强专项治理各工作的分析研究,及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力度。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餐饮场所责任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相结合,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相结合,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区安委会办公室: 柏卫俊 联系电话:85163021传真:85163063
附件:新北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
新北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基本情况调查表
调查单位: 年 月 日
餐饮单位名称
地址(具体位置)
空间位置(地上/地下/半地下)
经营种类
经营规模(面积)
有关证照办理情况
使用气源类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
提供气源企业(供应站)
有无签订供气合同
日常钢瓶存放数量
50Kg 只
有无独立存储间
15Kg 只
其他
从业人数
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有无制定
燃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有无建立
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有无安装
注:本表于每月25日前按进度按时上报区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