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安监部门: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
2013年7月23日
常州市新北区开展职业卫生基础
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苏安监〔2013〕182号)要求,结合我区职业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围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规划目标,利用2013年到2015年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区范围内选择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水泥生产、铅酸蓄电池生产和石英砂制品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基础建设活动),推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点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和责任追究,落实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突出重点,打好基础,树立一批管理规范、防治效果明显的典型和样板,提高重点企业防范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能力。
三、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分为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具体要求详见《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对照基础建设基本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认真进行整改,全面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四、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安监局负责全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辖区重点企 业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由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3年7~9月)
各辖区安监部门要根据省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总体部署,结合辖区内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和特点,拓展基础建设活动的企业范围,制定重点企业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和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确保基础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开展。同时,组织对辖区内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水泥生产、铅酸蓄电池生产和石英砂制品等重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到无一遗漏。全面掌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分布、数量、类别、接触人数等情况,并登记造册,为整个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奠定基础,并于9月30日前报区安监局。
(二)试点示范阶段(2013年10~12月)
按照“先试点、后示范、再全面”的原则,各辖区要在本地区树立标杆,筛选具有不同行业代表性、不同规模代表性、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代表性,且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不少于5家;春江15家)。通过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建立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组织现场观摩学习、专家培训指导等措施,推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全面开展。迎接市局对试点示范企业工作的督查。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1月~2015年9月)
各辖区安监部门要强化监管,加强督促和指导,通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监督检查等形式,并结合企业标准化建设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引导重点企业主动参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内所有重点企业对照《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按照完成时限要求,对发现问题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完毕后,所在地安监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5年9~12月)
各辖区安监部门要将本地区每年度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并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安监局将对建设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上报省局进行表彰。
六、工作措施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各辖区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重点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按照“省级主导示范、市级主导组织、县级主导实施”的原则,结合辖区内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和特点,拓展基础建设活动的企业范围,制定本地区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实施方案。设定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细化岗位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将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做精、做细、做实,做出成效,确保基础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选好试点,及时总结。各辖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注重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卓有成效的完成。
(三)强化考核,严格执法。区安监局要将重点企业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年度重点执法检查的内容;要结合职业病危害申报与普查和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督促限期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作业。到2015年底仍达不到重点企业基础建设要求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附件:
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类 别
项 目
基本要求
自查情况
一、责任体系
1、责任制度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以文件形式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以及领导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劳动者岗位责任制等。
二、规章制度
2、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共13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
三、管理机构
3、管理机构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4、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5、管理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共12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
四、前期预防
6*、危害申报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7*、三同时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报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8、转型升级
新建、扩建企业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现有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整优化生产工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及改造,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9、合同告知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10、用工管理
企业外包、分包等劳务合作时,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的职业卫生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五、工作场所管理
11*、合理布局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12、危害告知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13、危害警示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参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14、报警装置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参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
15、急救设施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等职业卫生标准。
16*、危害检测
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17*、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企业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等工作。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六、防护设施
18、设施有效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通风、排毒、除尘、减震、降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得到及时维护和定期检测。
七、个人防护
19、用品配备
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和及时更换符合职业病防护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参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
20、使用管理
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
八、教育培训
21*、负责人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2、劳动者培训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九、健康监护
23*、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24*、监护档案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
十、应急管理
25、应急管理
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要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说明:标记*为关键项,其它为一般项。关键项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80%(13项)以上要基本符合要求,可以认定为基本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对照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