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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新北区内部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索 引 号:
014113030/2013-00006
主题分类:
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审计局:
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新审发〔2013〕30号
发布机构:
审计局
产生日期:
2013-12-26
发布日期:
2013-12-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对新北区内部审计业务进行规范
新北区内部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常新审发〔2013〕30号
为规范和指导全区内部审计业务操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审计计划管理
第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心;
(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四)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的事项;
(五)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六)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下发,并向区审计局备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发,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内部审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相结合的形式,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类型;
(三)预期完成时间。
第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四)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和决算;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具有管辖权限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六)建设项目预算、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财务收支情况;
(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国有、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对外投融资情况;
(五)缴纳税收情况;
(六)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管理的总体情况;
(二)主要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
(四)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情况;
(五)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关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情况;
(二)履行建设程序情况;
(三)预算、概算执行情况;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五)项目绩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资金的征收、支出、安排和拨付情况;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项目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组长和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办理送达签收手续。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还需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通知书后附的材料包括: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清单、对提供审计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等。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并编制调查了解记录: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
(三)银行账户、会计报表、账簿的设置情况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国家经济管理或监督部门、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结果资料和审计报告;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财会人员组成及其内部分工;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调查了解情况,围绕审计目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做到一个审计项目拟订一个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审计进度安排、职责分工等。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中,审计组认为有必要修改审计实施方案的,由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调整的内容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了解、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作出的承诺资料编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 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领导批准后,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专业人员参与特殊项目的审计,所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作为审计证据。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编写时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汇报,必要时也可直接向区审计局请示汇报。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
(五)内容;
(六)内部审计机构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五)以往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七)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或被调查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三条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四十四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时间和内容;
(二)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的说明;
(四)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实施方案;
(四)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材料;
(五)审计移送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八)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移送书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送达委托或授权审计的机构;
(三)审计移送书送达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之日起,至发送审计报告、审计移送书的时间不超过30日。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报告执行情况。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申述期间不影响审计报告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与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 个月内,应当进行审计整改督查回访,按一定程序和方法检查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并向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作出汇报。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
(一)执行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情况;
(二)对内部审计机构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内部审计机构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审计回访结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整理、归集审计回访资料,与原审计项目档案一并立卷保管。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组长确定立卷责任人,应当对全部审计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和编目,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依照规定进行装订。
第五十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应当符合归档要求。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有机联系,便于利用。做到案卷封面整洁、书写规范,卷内文件排列有序、组装严密。
第五十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采用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方法。一个审计项目可依据材料的多少立一个卷或多个卷,多卷项目在分卷时应当防止割断卷内文件材料的联系性,不得把不同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
第六十条 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第一单元 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
2.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
4.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5.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6.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
7.内部审计机构复核记录。
8.审计组讨论记录。
(二)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按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4.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5.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三)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结合材料重要程度排列。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审前所做调查)。
2.审计实施方案。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7.对本项目立项有关的群众来信或举报材料。
(四)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的顺序排列。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3.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及相关材料。
4.聘请外部审计人员的相关材料。
5.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
第六十一条 审计档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报告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六十二条 经检查排列顺序无误后,按以下规定做好审计案卷的编目工作:
(一)编写页号。
在有文字、图表的每页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2B铅笔在能够显示字迹处书写阿拉伯数字; 空白页不编写页号(卷内文件目录、单元隔页纸、备考表也不编写页号)。每卷的文件材料,均从1开始编写页号。
(二)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1.序号。每份文件材料为一号。证明类文件材料,以每份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的取证单、审计证据为一号。每卷均从1开始编列序号。
2.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没有字号的不填写。
3.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者,统一填写为“审计组”。
4.题名。文件标题。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不明确的,应根据文件内容自拟标题,并用“[]”注明。
5.日期。文件材料的形成日期,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2012年8月6日”填写为“20120806”。没有时间或年月日不全的,要考证时间或补齐年月日。如:“2012年8月”填写为“20120801”(证明类材料填写底稿日期)。
6.页号。填写最后一件文件材料所在的起止页号,之间加“-”号。
7.密级。填写本份文件材料原定密级。
8.卷内文件目录应放在卷内文件材料首页。
(三)填写备考表。
1.本卷情况说明。应写明本项目审计文件材料有无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以及本卷与其他卷的关联等情况。由填写人签名,并标注说明年月日。
2.立卷人。由立卷责任人签名并标注立卷年月日。
3.审核人。审计组组长在审核后签名并标注审核日期。
(四)书写案卷封面。(由立卷人按以下要素提供内容,档案室统一填写)
1.审计案卷题名。书写格式为:“立档单位﹢对(介词)﹢被审计单位名称﹢项目审计的时间范围﹢项目审计种类名称”
2.审计时间。填写从发出审计通知书至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最后一份文书的起止时间。以6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如:“201110—201205”。
3.审计组负责人。填写审计通知书上的审计组组长姓名。
4.本项目共 卷(第 卷)。填写本审计项目所立卷的总数以及本卷是其中的第 卷,只有1卷的,括号内不填写。
5.自 年 月 至 年 月。填写本审计案卷内审计文件材料最早形成日期(不包括引用法规原件的日期)和最晚形成的日期。
6.本卷共 件 页。填写卷内文件目录表中序号的最后一号和页号的最后页数。
7.审计案卷的编目要规范,应当使用统一的目录格式。
(五)审计案卷的装订(每单元前插放统一的单元隔页纸)。要求做到:
1.拆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
2.对热敏纸、破损、褪色的文件材料,要进行修复或复制;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并加以说明。
3.文件材料装订时应在右边和下边取齐;对纸面小的,要粘贴或托裱在A4型纸上再装订。
4.文件材料装订位置有字的,要在左边粘纸加宽后再装订。
5.对有关记账凭证或报表等,表格字头应向上边或向左侧,不得上下左右颠倒。
6.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7.每卷装订的文件材料,一般不得超过200页,超出的应按文件材料的阶段性适当分卷。
8.在案卷左边,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孔的间隔为7-8公分,线用活结打在背面。
9.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错页、不压字、不订反、不损坏文件、不妨碍利用。
(六)与审计案卷相关声像磁带、软盘、光盘,应按件登记其内容、时间、作者及相应的审计案卷题名、案卷号、另行存放并应在相应审计案卷的“备考表”注明。
第六十三条 审计案卷的密级和保管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管期限确定,并按规定做出标志。案卷内文件在密级卷内文件目录备注栏里加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 归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项目审计案卷为单位归档, 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3月底。对立好的审计案卷,审计机构保管三年。审计机构负责人检查后,交本单位文档机构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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