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明确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及核准权限的通知
各工商所,机关科室、经检大队及培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合理配置事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最新授权文件以及省、市工商局有关登记管辖和核准权限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市局核准员制度和当前分局利用外资工作现状,决定对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核准权限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和省工商局有关登记管辖的规定对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和经营活动行使登记管辖。
二、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经营活动由分局直接行使登记管辖。
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以及各类变更、备案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设立以及与该次集团设立相关的集团母公司的变更登记;
3.总局个案授权本局办理的登记事宜;
4.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电力、电信、典当、拍卖等行业的设立登记;
5.外资并购涉及的登记事宜;
6.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的设立登记、股东(股东名录)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7.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的新设和变更;
8.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经营活动;
9.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下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各类变更备案登记。
三、根据有关登记注册核准权限的规定和本局核准员制度以及核准员队伍现状,对有关人员的核准权限明确如下:
1.哈文骏、吴珺同志对分局登记管辖范围内除第二条1至6项登记以外的各类登记事宜行使核准权;
2.曾均云同志对分局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补换证照、换号、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以及不涉及注册资本、股东(股东名录)等事项的变更登记行使核准权;
上述行使核准权的同志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分局以分局名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申请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本文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其它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常州工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