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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K11947553/2013-00014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市场监管局:
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质监高新发〔2013〕9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3-05-06
发布日期:
2013-05-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指导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质监高新发〔2013〕9号
各处室、稽查大队、孟河分局:
现将《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指导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指导实施方案》
附件:
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指导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推动质监工作更好地服务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指导工作制度》规定及市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指导,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提醒、劝告、建议、引导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推行行政指导,目标是推动并实现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职能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从管理型质监向公共服务型质监的转变,从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指导的转变。建立行政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建议指导和督促,目的是实现监管和指导并举,提高监管有效性,发挥质监职能优势,更好地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服务群众。
二、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应在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权利,综合权衡经济和社会效益,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主动原则。实施行政指导,要更新管理理念,积极主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认真研究工作领域的重点、难点 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指导服务工作,力争达到最佳管理服务效果。
(四)适当原则。实施行政指导,程序应当简明高效,方式可灵活多样,采取非强制方式和无偿服务的方法,通过行政相对人自愿同意或协同合作达到行政目的。
三、方法内容及责任部门
行政指导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形式多样性,手段柔软性,主要有:
(一)行政提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相关的责任、义务,行政相对人尚未履行或即将到达履行期限的事项,分局进行预先告知、提醒、劝导其先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或做好预防,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方式包括送达文书、短信平台等。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告知提醒(责任部门:质量管理与监督处);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提醒(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3、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告知提醒,企业年度报告告知提醒(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监管处)。
(二)行政告诫。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质监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但法无相应罚则的,分局可予以行政告诫,告诫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活动,方式为送达文书(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食品生产监管处、稽查大队)。
(三)行政约谈。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发展、影响安全生产等问题,约见行政相对人进行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行为发生。方式为集体约谈、个别约谈,并形成约谈记录。
1、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约谈(责任部门:质量管理与监督处);
2、问题食品生产企业约谈(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监管处)。
(四)行政建议。分局在稽查执法和日常监管中提出与职能相关的建议和意见,引导企业树立维权意识、品牌意识、信用意识、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方式为送达文书。(责任部门:稽查大队、各处室)。
(五)信息发布。分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定期发布监管执法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参考,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式为通过工作简报、网站、区政府信息平台以及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办公室)。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指导方式。如在分局网站答复企业群众的留言,解答相关问题;开展普法宣传、质监服务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
四、分类
(一)即时行政指导
分局可以在业务工作中,结合实际实施即时行政指导,直接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现场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事务,当场纠正行政相对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苗头或倾向,以及即时指导行政相对人守法规范经营,健康持续发展。
(二)立项行政指导
分局在实施即时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现即时行政指导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或者有不适宜实施即时行政指导情形的,应当及时转为立项行政指导。实施立项行政指导,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具体承办人员等有关事项。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其合理的准备时间。行政相对人接受立项行政指导的,分局可以采取交互式指导,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交流互动,以增进理解和配合。行政相对人采纳具体行政指导意见的,分局可以帮助、指导行政相对人具体实施,以实现行政指导目的,达到行政管理目标。
五、工作要求
行政指导工作是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处室、大队、孟河分局要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深刻理解行政指导工作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行政指导的重大意义,把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处室、大队、孟河分局应当于2013年6月中旬,将开展行政指导的情况,向分局行政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书面报告;2013年11月底前,各处室、大队、孟河分局应当在年度总结中就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况,向分局行政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专门报告。
各处室、大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分局行政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行政指导提示书
2、行政指导告诫书
3、行政指导约谈通知书、谈话记录
4、行政指导建议书
5、行政指导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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