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食药监新办〔2013〕2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保健食品化妆品
日常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
2013年11月16日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印发
常州市新北区保健食品化妆品
日常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人员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相关规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和辖区实际情况,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以及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符合细化、量化、痕迹化的要求。
第五条 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以及《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第七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应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
对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分局监管人员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必要时,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可以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约谈时,应至少2名以上监管人员在场,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十条 监管人员应分类建立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档案。监督检查、企业整改及跟踪检查等材料,应及时归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档案。
第十一条 分局监管人员应按季度将监督检查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汇总后,于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类检查计划(方案)、报表、总结按规定时限上报。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