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人民政府:
为适应我镇城乡建设发展,确需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选址建设,根据《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2〕4号)文件精神,申请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对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
妥否,请示。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