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我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计划生育法》、《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独生子女费的拨款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的结报办法与规定
为了我镇能合理使用四项手术经费,根据《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确保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四项手术费落实到位,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行核定包干到村(社区)、超出部分由村(社区)自行解决,节资归村(社区)转为下年专项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1.核定办法按年底各村年报表提供的年底报表数为依据,每人2元,由镇计生服务站按核定人数,每年年底一次性下拨各村(社区)。
2.各村(社区)必须严格掌握按规定报销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超过部分由村(社区)列支,结余部分归村(社区)继续留作下年四项手术报销使用。
请各村(社区)参照常人口计生委【2005】21号文件标准执行报销。
放环+常规检查:45元 取环+常规检查:45元
断裂环取出+常规检查:65元 早孕人类+常规检查75元
人流+放环+常规检查:100元 X光透环:5元
早中孕人流(钳刮术)+常规检查:135元
人流+取环+常规检查:100元
引产+常规检查:600元
输卵管结扎+常规检查:500元
输精管结扎+常规检查:100元
B超检查:国产机4元、进口机10元
其他有关报销说明:
(1)药流参照早孕人流报销有关费用;
(2)皮埋参照放环+常规检查费用报销;
(3)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四项手术报销费用参照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276号);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四项手术的报销费用参照以上标准。
3.凡在企事业单位的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实行谁用工谁承担的原则,按照标准报销(含私营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和拒报。
4.有下列情况而造成怀孕的不予报销或减半处理。
(1)已有两个孩子以上自己没有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造成怀孕的;
(2)无措施造成怀孕的;
(3)不能自觉执行计划生育造成怀孕的。
二、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的规定
根据《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中对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并且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可享受领取不低于每人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具体发放办法:
1.镇政府以计生办年底各村(社区)年报表的有效领证人数为准,按50%年底一次性下拨。
2.独生子女父母双职工的奖励金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半承担。一方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属纯农户和城镇待业人员的由单位和所在村(社区)各发放20元,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费可在单位职工福利费项目中列支。
3.农业人口纯农户,在镇财政下拨款中发放支付,不足部分由村(社区)支付(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
4.根据《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实行谁用工谁承担的原则,凡是村办厂、镇办厂、个体办厂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各部门的独生子女父母工作时间累计满6个月以上都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5.凡是早婚早育的夫妇生育一胎后,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方可领取独生子女证并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以上意见希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认真执行,落实到位。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