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的规划管理与监督,根据《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常州市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和《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容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西夏墅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夏墅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的规划管理与监督,根据《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常州市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和《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容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道路及各类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户外广告形式。
本标准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设置审批与日常监管;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资格、内容审核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安全、公安、环保、交通、绿化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五条 凡在本规定约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先办理规划手续,并由申请人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再向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同时缴纳保证金。涉及影响市政设施、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园林绿化的,由城管部门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会签,按规定须向区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凡在本规定约定范围内设置店招标牌,申请人应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核准书后,再向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城管部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受理审核并组织现场勘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按规定设置。设施安装完工后由城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应按要求限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现场效果图(彩稿);
(二)场地使用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及产权单位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三)规划部门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登记证》;
(五)框架结构图(100㎡以上的户外广告需提交具备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结构图);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店招标牌设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二)店铺租赁合同(如是转租合同须提供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未领取产权证则须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或所在村、社区的书面证明);
(四)框架结构图、现场彩色效果图(申请店铺居中,同时包含申请店铺两侧相邻店铺的一半或三分之一);
(五)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是品牌加盟、品牌代理店,须另外提供品牌经销合同、品牌授权书、商标注册证;
第十条 对用于营造气氛、短期设置的布质标语、张贴画、气球、气模、飞艇等临时广告,应向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批准的地点、期限临时设置,到期应及时拆除。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条幅、布幔管理
1.商业性条幅广告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控制次要道路及背街小巷的过街条幅,主要道路严禁悬挂过街商业性条幅广告,因全镇重大政治、经济活动以及公益活动在主要道路悬挂过街条幅广告需经城管部门批准。
2.条幅、布幔广告设置不得过分集中且同一位置不得上下张挂,设置在建筑物上的条幅、布幔广告下沿离地面不得小于2.5米,设置在道路上的条幅广告下沿离地面不得小于5米。
3.条幅、布幔不得存在飘荡、折叠、卷曲、歪斜、破损等影响市容的现象。
(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1.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原广告合同设置期满,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2.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按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受益单位给予补偿。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3.大型广告设施应当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当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施工,施工应当实行监理;大型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防雷措施,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省道、高架道路两侧公共产权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依照《常州市新北区主要道路两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常州市新北区主要道路两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利用行道树或毁坏绿地的;
4.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施或破坏建筑物原有的立面结构的;
5.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
6.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店招标牌设置规范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原则上应在一层以上二层窗户以下附着在墙面上设置,与相邻店招标牌高度、厚度协调一致,同体或联体建筑设置店招标牌应统一高度、规格、形式,新建建筑店招标牌设施应按立面设计方案中预留的位置设置;
(二)不得多层多招、一店多招设置,不得使用落地支架或外挑,不得安装兼做牌匾字号的遮阳(雨)罩,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遮挡相邻店招标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影响消防安全,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
(三)店招标牌应做到安全、美观,并定期维修、保养,无破损现象,用字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缺字、漏字现象;
(四)由政府统一设置具亮化功能的店招标牌应规定时间开启。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还应符合《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常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本镇容貌标准的规定,其设计风格、造型、高度、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本镇总体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发布户外广告,超过规定时间未发布的,由城管和工商部门督促其发布,或者先发布公益广告;超过三个月仍空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设施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脱色、肮脏等情况,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部门组织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保证设施安全使用,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刻整改,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若由于设施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安全事故由设置者承担责任。城管部门应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督促设置者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城管、建设、工商、安全、公安、环保、交通、绿化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日常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则由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对未批先建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由城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经现场勘查初审后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符合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要求的,督促违规设置者限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要求的,责令违规设置者限期整改或拆除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逾期不整改或拆除的,组织人员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规设置者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城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