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条例》、《市办法》),进一步提升我镇物业管理水平,现根据新北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北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新政〔2014〕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新体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物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1.成立镇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集镇办、民政办、政法综治中心、环保办、安委办、国土所、建管站、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社区书记,负责全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镇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汤亚兴
副组长:苏新丰
成 员:盛华春、李效军、蒋国松、何锦伟、吴志光
刘孝忠、李建定、丁 燕、钱卫明、汤岳明
薛江华、陆建龙
2.设立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在集镇办挂牌),组成人员由集镇办现有人员兼职。镇物业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盛华春 副主任:张如方
成 员:商晓辉、季旭东、管欢庆、陈建明、李雪坤
(二)职能部门和社区职责
1.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镇范围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集镇办、民政办、政法综治中心、环保办、安委办、国土所、建管站、派出所、工商所等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加强社区综合管理能力。
3.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三)自治组织建设
1.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引导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对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开展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及时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暂不符合条件的,积极组建由社区、社区服务机构(如社区警务、卫生、教育等)、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2.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筹建、换届等日常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档案。
3.镇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具体业务指导、培训。
4.镇民政办负责落实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业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属地社区居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认真按照《省条例》、《市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从业行为,坚持诚信经营,提高服务水平。
2.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接受并解决群众关于物业管理的投诉和纠纷。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社区居委会、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1.成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组,联席会议工作组组长由镇分管物业副镇长担任,成员由以上单位人员组成。
2.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制定辖区内物业管理应急预案,落实物业应急维修、物业退出临时接管等应急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并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物业工作会议(每月至少一次),确保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所遇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
3.镇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落实。
(二)建立物业小区巡查执法机制
1.社区居委会及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好区对口职能部门开展的住宅小区集中整治、拉网式巡查或专项检查活动。
2.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车位停放与租售、宠物饲养、餐饮卫生、电梯、消防安防设施管养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属地日常巡查和投诉事项受理工作,并负责与区对口职能部门衔接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工作。
(三)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1.设立镇物业矛盾调解中心(在政法综治中心挂牌),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
2.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落实物业管理保障措施
(一)加强物业管理考核评价
1.建立“镇政府考核属地社区和各职能部门管理成效,镇政府和属地社区考核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行为,属地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评议各职能部门”的考核体系。
2.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属地社区、各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要根据《省条例》、《市办法》有关规定,制订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并及时记录日常工作考核结果。
(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资金保障
1.镇财政每年专列资金,保障全镇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和消防、技防、电梯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物业工作人员和日常工作经费到位,确保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良性发展。
2.加强物业宣传和培训,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