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批建房屋需具备的条件
1、户口在本生产队且享受本村民小组权益分配属无房户的村民;
2、旧房翻建,危房改造的建房户;
3、家庭人口众多、住房紧张的建房户(注:有四代人口、人均面积低于60平方米);
4、根据村镇规划需建临时车库的建房户;
5、平房年久失修、长期漏雨,需加接二层的建房户;
6、在政府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危房需修建的建房户(注:原地翻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二、 临时用房审批程序
1、由建房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建房申请;
2、由各村(社区)分管建房的负责人联系建管站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对各建房户需建房屋情况在本村委(社区)进行公示,必要时需征求左邻右舍意见,避免建房矛盾产生;
4、在规定时间内,经公示无任何异议的建房户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5、各建房户取得审批后,确定开工时间必须提前告知村委(社区)分管建房负责人;
6、由建管站工作人员协同各村(社区)分管建房负责人对各建房户进行现场放样,确定施工方案方可开工建设。
7、在建过程中,由各村(社区)分管建房负责人和建管站工作人员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