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分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6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087号
郭小林
当事人在2013年12月份从外地购进汽车保险杠及相关产品用于加工对外销售。2014年3月28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带有“HONDA”、 “”等标记的保险杠等汽车配件。当事人无“HONDA”、“本田”等商标的合法使用手续,非法经营额为35600元。当事人无相关进货单据,上述产品尚未对外销售。
同时当事人购进的标注“Made in THAILAND”字样标记的保险杠半成品,产地并非泰国,当事人对半成品进行削边、包装后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90000元,无违法所得。
种类:
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伪造产地的保险杠及保险杠包角产品;
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罚款50000元、对伪造产品产地行为处罚款30000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
常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二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