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093号
杨露
“OSA”及“欧莎”均为欧莎公司2011年11月28日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使用商品类别分别为:第25类服装和第26类衣服装饰品。当事人未经欧莎公司许可,擅自通过淘宝网订制一批带有“OSA欧莎” 字样的吊牌及纸袋,并将上述吊牌增贴标签后悬挂在其店里销售的服装上。当事人从2014年6月11日开业至案发,非法经营额共计28471元。
种类:
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
常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二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2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094号
周兰珍
当事人于2014年3月从外地购进汽车前车灯等,用于对外销售。2014年4月16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有“HELLA”标记的汽车前车灯24个,标有“HELLA”标记的汽车尾灯72个,标有“HELLA”标记的汽车后组合灯6个,标有“HELLA”标记的汽车尾灯配件200个,标有“ ”(以下简称“一汽”)、“ ”(以下简称“大众”)标记的包装盒400个。当事人无“HELLA”、“一汽”、“大众”商标标记的使用授权,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无相关票据,也尚未对外销售。相关产品的价格为汽车前车灯每个70元,汽车尾灯每个25元,汽车后组合灯每个12元,汽车尾灯配件每个0.5元,包装盒每个0.3元。
当事人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是常州市呈昊汽摩配件厂,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是车辆配件、灯具、塑料工业配件制造、加工。
1、没收上述汽车前车灯、尾灯、后组合灯、尾灯配件及包装盒;
2、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3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095号
常州冠达车业有限公司
吴凌峰
当事人于2014年3月从外地购进灯罩等,进行汽车车灯的组装加工生产。2014年3月17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有“HELLA”标记的汽车大灯20只,标有“HELLA”标记的汽车车灯灯罩16只。当事人无“HELLA”商标标记的使用授权,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购进上述灯罩等无相关票据,车灯产品等也尚未对外销售。相关产品的价格为汽车大灯每只100元,灯罩每只10元。
1、没收上述汽车大灯、灯罩;
2、处罚款3000元。
4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096号
季巧生
当事人自2014年3月起组装加工汽车雾灯,2014年6月从外地购进灯壳准备组装加工汽车车灯。2014年6月4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有“Valeo”标记的汽车雾灯81箱(每箱30只,共计2430只),标有“Valeo”标记的汽车雾灯(半成品)600只,标有“”(以下简称“奇瑞”)标记的汽车灯壳(圆)100只,标有“奇瑞”标记的汽车灯壳200只。当事人无“HELLA”、“奇瑞”商标标记的使用授权。当事人购进上述灯壳等配件无相关票据,雾灯产品等也尚未对外销售。相关产品的价格为汽车雾灯每只4元,灯壳每只2元。
当事人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是常州市新北区小河巧生纸箱包装加工场,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经营范围是纸箱、塑料配件加工。
1、没收上述汽车雾灯(成品及半成品)、灯壳;
2、处罚款15000元。
5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097号
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谢其林
自2011年起,当事人使用含有“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高标准的完成了如下典型工程项目:中船陕柴重工有限公司—中频炉、落砂及砂处理除尘……”等内容的宣传资料,上述宣传资料共印制了300份,截止案发还剩250份。
同时经我局查明,当事人自2013年3月起在宣传资料、名片、外墙上使用“Thinks○R”注册商标标志。宣传资料共印制500份,截至案发还剩470份;名片印制100张,截止案发剩30张。
经我局查明,当事人设立于2011年1月7日, Thinks商标至案发未获得注册,“中船陕柴重工有限公司中频炉、落砂及砂处理除尘”等项目非该公司完成或施工的工程项目。
处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