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099号
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十八连锁店
2014年3月26日,当事人以98元/套和468元/套的价格从 常州市鼎莱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被套200㎝×230㎝、床单230㎝×240㎝、枕套50×80㎝的路峰舒香棉四件套和规格为被套200㎝×230㎝、床单245㎝×270㎝、枕套48×80㎝×2的晋帛时代活性四件套各2套,分别以139元/套和558元/套报价销售,抽检检测商品各1套以进货价提供个检测机构,备样各1套,货值金额1394元(其中实物不合格278元,标志标识不合格1116元),未销售也未获利。上述床上用品经苏州市纤维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种类:
处罚款300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
常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二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2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00号
常州市华美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孙华根
2008年8月当事人以32元/条、75元/条和35元/条的价格,从南通叠石桥购进FUAINIAO床单进货10条,非凡之恋床单进货35条,幸福快车家纺床单进货20条,分别以38元/条、98元/条和42元/条的价格销售7条、32条和19条,抽样检测的床单以进货价提供给检测机构,备样商品各1条,货值金额4650元,获利898元,其中实物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3430元,获利736元,标签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1220元,获利162元。2014年4月10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床上用品进行质量监测,经检测上述床上用品为不合格产品,2014年6月12日当事人签收了检验报告和商品质量检测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要求进行复检。
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2、并处罚款250元。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3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01号
常州煌山木业有限公司
仇铁成
2009年7月10日,当事人以80元/张的价格从广东东莞市恒力木业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2440㎜×1220㎜×3.6㎜的等级为优等品E1级的恒力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白皮)50张,以85元/张的价格销售24张,库存26张,其中无偿提供抽样检测1张,备样1张,货值金额4250元,获利120元,实际库存24张。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白皮),经检测甲醛释放量超标,初检:19.6mg/L、复检1:19.6mg/L、复检2:19.5mg/L,《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E1级的 “≤1.5 mg/L” 技术要求,被判为严重不合格,销售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1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没收不合格人造板24张;
3.并处罚款8500元。
二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4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03号
张文杰(新北区月星幸福树家具经营部业主)
2014年2月24日和2014年3月28日,当事人分别456元/件和395元/件的价格从广东省恒实木业有限公司商标为多喜爱,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16日、规格为DB02-H+B+皇冠和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5日、规格为8VB06-Q+R的两款儿童家具(床头柜)各1件,分别以1459元/件和1264元/件的价格对外报价销售,实际销售价510元/件和530元/件,抽样检测商品无偿提,货值金额1040元,未销售,也未获利。上述儿童家具经检测,为不合格商品。
处罚款1500元。
二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5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04号
胡英萍(新北区月星梦幻年华儿童家具经营部业主)
2013年4月5日,当事人以425.5元/件的价格从广东(佛山)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购进MS-5T37、MS-5T38儿童家具(床头柜)各1件,分别以1445元/件和1369元/件的价格对外报价销售,实际销售价680元/件,2013年11月13日,当事人又以280元/件的价格从同一厂家购进MS-5T36儿童家具(床头柜)3件,以1036元/件的价格对外报价销售,以500元/件的实际价格销售2件,货值金额累计2860元,获利440元,抽样检测的各1件商品无偿提供。上述儿童家具经检测,为不合格商品。
1.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2.并处罚款850元。
6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05号
孙文珍(新北区月星夏安琪儿家具经营部业主)
2013年11月18日,当事人309.67元/件(不含税)的价格从哥伦比尼家具(中国)有限公司购进商标为哥伦比尼、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规格为CV7710P的儿童家具(床头柜)1件,以1375元/件的价格对外报价销售,实际销售价600元/件,抽样检测商品无偿提,货值金额600元,未获利。上述儿童家具经检测,为不合格商品。
处罚款900元。
州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二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7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06号
谢兰英(新北区月星松果家具经营部业主)
2014年01月25日,当事人以500元/件和540元/件的价格从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商标为松果、规格为PB01、PB02的两款儿童家具(床头柜)各1件,分别以2000元/件和 2300元/件对外报价销售,实际成交销售价800元/件和920元/件,货值金额1720元,抽样检测的各1件商品无偿提供,未销售,也未获利。上述儿童家具经检测,为不合格商品。
罚款2500元。
二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