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28号
王霞
从2013年开始至2014年4月中旬,当事人在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97号内通过自己开设的淘宝网店“七彩树KIDS童装”销售带有“大嘴猴”、“米奇”、“米老鼠”、“hello Kitty”、“香奈儿”、“N”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201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以下商品:(一)大嘴猴套装(款号Z99102)27件、大嘴猴睡衣(款号A899)201件、大嘴猴条纹短裤(款号CC560100)87件、大嘴猴开衫(款号CPL007)11件、大嘴猴跨裤68件、大嘴猴包8件、大嘴猴棉袜12双;(二)米老鼠衬衫(款号8316)102件、米奇T恤(款号K-615)73件、黑白米奇T恤(款号75095)70件、米奇T恤(款号A-1557)20件;(三)香奈儿皮鞋(款号HC239)26双;(四)KITTY红色T恤(款号G-377)89件、KITTY连裤袜81件;(五)N字碎花鞋(款号A3206)35双、N字运动凉鞋(款号1601)52双,经过“大嘴猴”、“米奇”、“米老鼠”、“hello Kitty”、“香奈儿”、“N”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过调查,自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底,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货值金额为60549.14元,尚有库存的货值金额为39390.01元,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共计99939.15元。
另外查明,从开业至2013年底,当事人存在虚构交易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当事人从快递公司处,购买未在淘宝网上使用过的快递单号,通过虚构交易、发货记录,给出“好评”评价后提高信誉;二是通过专业刷信誉的团队购买当事人上架的商品,当事人虚拟发货,对方确认收货并给出好评后,当事人把收到的货款和佣金付给这个团队。佣金按每笔0.1元或0.2元的支付给对方。从2014年开始,因淘宝网禁止童装虚拟发货,当事人停止上述行为。
种类:
1、没收并销毁库存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3、对当事人虚构交易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
常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二2014年10月14日
2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30号
刘中二
当事人自2014年6月起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即在孟河镇黄山路128号开展汽车消声器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中没有财务帐目,也没有生产经营统计记录。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尚未获利。
当事人在2014年8月使用自行制作的模具在其生产的汽车消声器产品上打上标记,并从外地购进一些带有标记的半成品等用于生产加工。2014年8月1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1、带“ИTSSAИ”标记的消声器成品80根、半成品240只、模具1付;2、带“”标记(以下简称“大宇”)的消声器成品24根、半成品6只、模具1付;3、带“HONDA”标记的消声器半成品39只、消声器盖100只、模具1付;4、带“TOYOTA”标记的消声器半成品79只、模具2付;5、带“”(以下简称“奥迪”)标记的消声器铁桶200只。当事人无上述商标标记的使用授权。上述成品当事人尚未销售,半成品等不对外销售。其中成品的销售价为每根36元,半成品的成本价为每只10元,盖子的成本价是每只2元,铁桶是购进的,购进价为每只1.5元。模具是当事人自行制作的,制作成本总计300元。当事人购进原材料、半成品等无相关票据。
1、没收上述汽车消声器产品及半成品、消声器盖、铁桶、模具等;
2、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1500元,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款8500元,以上合计处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