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机关事业单位: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三井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工作委员会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2013年3月1日
三井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程序,完善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逐步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量化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街道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街道属事业单位,考核的对象是指上述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采用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品质、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能,是指从事本岗位工作所具备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勤,是指出勤情况,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工作的责任心、事业心,以及爱岗敬业方面的表现情况。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遵章守纪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优良、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其他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近三年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试用期内的;
(三)年度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除上述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部门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其部门主要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在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中列末位的,其部门主要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因教育管理不严,部门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副职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一)当年度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
(二)因工作态度、行政效能等问题被投诉查实一次的;
(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区“五条禁令”第3、4、5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一)当年度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二)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四)因工作态度、行政效能等问题被投诉查实两次及以上的;
(五)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办私事,经批评教育两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
(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七)违反区“五条禁令”第1、2条规定,或违反第3、4、5条规定两次及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因打架、酗酒闹事及参与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单位的;
(九)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予以辞退:
(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实行年度考核,以百分制量化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一般于当年底或次年初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对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实事求是撰写个人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被考核人在对本年度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在个人总结中自评一个等次。被考核人要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述职或公示。
(二)年度考评
各部门组织召开年度考评会议,对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测评。考评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赋分人数不得少于本部门实际人数的80%,人数少于10人的部门全部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本条线有关人员参加。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测评情况由街道组织人事办公室进行汇总。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的测评情况由各部门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汇总,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赋分情况与其他人员的赋分情况分开统计,并按照6:4的比例折算成每个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得分。
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评还要在街道党政班子领导中进行,其年度考核得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对其的测评分(占30%);二是该部门的分管领导对其的测评分(占30%);三是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对其的测评分(占40%)。
(三)确定考核等次
各部门考核工作小组在认真审阅每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考核得分集体研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等次。原则上,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人员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必须在90分以上,60~69分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59分及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部门正职领导年度考核得分列各部门正职前两位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部门副职领导年度考核得分列各部门副职前两位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但考核对象在考核期限内出现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从其规定。
各部门年度考核确定的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指标数。
(四)反馈考核结果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各部门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由部门主要领导对考核对象进行一次谈心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各部门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将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交街道组织人事办公室存入本人档案。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由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反馈。
第十二条 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区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立功的,由部门考核工作小组初审并报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可在年度考核时给予适当加分,其中受到区级综合性表彰的加分不超过3分,受到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加分不超过5分。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对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进行核实,确定不符合优秀等次的,按审批权限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七日内向本部门申请复核,部门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复核工作,并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七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经复核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街道组织人事办公室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考核等次的执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职务、级别以及工作人员培训、奖励、辞退的依据,作为工作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公推公选、职务(职级)晋升的条件之一,拟进行干部提拔的,其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应在考察材料中反映。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可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中与考核挂钩部分。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增加享受与区优秀等次相同数额的奖金;确定为优良等次的的增加享受与区优良等次相同数额的奖金;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度不享受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的部分,再停发1个月的工作性津贴的其他部分;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当年度不享受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的部分,再停发2个月的工作性津贴的其他部分。
全民事业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参照全民事业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基数上上浮20%;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基数上下浮20%,再停发岗位津贴3个月;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再停发岗位津贴6个月。
其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年终考核奖金。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年终考核奖金在基数上上浮20%;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终考核奖金在基数上下浮20%,再停发职务工资3个月;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年终考核奖金,再停发职务工资6个月。
第十七条 对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优先提供培训、学习等机会。
第十八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降职或待岗;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部门正职领导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列街道各部门正职末位的,由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列末位且得分均低于80分的,应调整其岗位。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列本部门末位的,由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连续两年考核列末位的由街道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连续两年考核列末位且得分在60-80分之间的,应调整其岗位。
第五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街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负责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街道相关分管领导,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财政分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街道组织人事办公室。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的考核工作,检查各部门开展考核的情况;
(三)汇总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得分,提出考核建议等次并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四)受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和一般工作人员对部门复核决定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部门考核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部门综合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部门考核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本部门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人员量化测评要素,具体承担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建立本部门的考核工作台账,记录本部门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汇总平时考核备案资料,特别是工作人员工作实绩、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加分、扣分情况,督促工作人员做好平时考核工作;
(三)汇总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得分,提出考核建议等次,提交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四)受理本部门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向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部门工作人员考核备案材料,配合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社区干部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街道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