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三井街道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工作委员会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2013年9月14日
三井街道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培育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干部(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站站长、副站长),以及其他专职的社区工作者。
第二章 职数配备
第三条 坚持精干高效、从严控制的原则,具体根据社区的区域规划、人口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社区工作者职数。社区工作者一般按每1000户(测算数)4人的标准配备,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250户可增配1人,最多不超过16人,具体由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测算确定。
第四条 社区干部一般为3至5人,其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总职数不超过2名,副书记、副主任、副站长总职数不超过3名。由省、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社区任职的民警担任社区干部的,不占用社区干部职数。提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专职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五条 明确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权限。社区工作者实行分级管理,人事管理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由街道、社区共同负责,主要包括考勤考核、教育培训等,具体工作由社区统筹安排,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由街道和社区共同组织实施,针对社区工作者的专题培训由街道负责,经常性学习教育由社区负责。在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作风教育和岗位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积极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学费补贴办法按照常井工委[2012]17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退养、退休、离职制度。
(一)退养。社区工作者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到龄当月办理退养手续,次月享受退养待遇。
(二)退休。社区工作者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自次月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三)离职。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属街道选聘的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予以辞退;属通过法定程序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建议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本人提出辞职的,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方可离职。上述对象离职时均不享受任何补贴,已办理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交至当月。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社区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等基本条件。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的使用选拔一般通过公开招聘、轮岗交流、竞争上岗等程序进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充实社区工作者队伍;可以从街道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到社区任职;可以从现职社区工作者中选拔素质高、群众公认的同志担任社区干部。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条 社区干部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街道事业单位相应性质、级别负责人的标准执行。2010年社区“两委”换届及之前担任社区干部的(不含街道选派人员),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2]第1期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含计生协管员、劳动协管员,不含街道选派的其他人员),按照街道合同制职工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街道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参照《三井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常井工委[2013]15号)进行考核。社区干部由街道进行考核,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由社区进行考核。对社区干部的考核,由街道综合干部工作实绩和民主测评的结果,经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者的年终奖金、奖惩、任用直接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年终考核奖金;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终考核奖金在基数上下浮20%,再停发职务工资3个月;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年终考核奖金,再停发职务工资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街道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实行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