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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于2013年7月修订并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确保各单位正确理解、准确适用该《指导意见》,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涉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该《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解读如下:
一、信访活动中常见多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处理。
《指导意见》共包含五大类三十多种信访活动中常见多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分别为: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
1、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包括六种情形,对其中越级访、抱团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缠访、闹访,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信访场所等行为。对上述行为,信访接待场所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要及时劝阻,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具体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对以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等方式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可由公安机关直接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等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对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可由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指导意见》共列举了4种典型行为,都属于刑法、行政法理论中的自然犯,很容易辨别、判断,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即可依法予以处置,时间关系,不再逐一解读。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指导意见》共列举了9种典型行为,主要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威胁人身安全、滋扰他人生活,侵犯隐私、诬告陷害,裸露身体、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诈骗钱财等。大部分属于自然犯,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即可依法予以处置,不再一一解读。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对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法院,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指导意见》共列举了11种典型行为,主要包括:以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以及非法聚集等行为扰乱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的;以堵塞、阻断交通、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行为扰乱交通秩序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以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单位或公共场所秩序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阻碍执行公务、任意占用损毁财物、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等行为。有两点需要说明:
一是对以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以及非法聚集等行为扰乱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的;以堵塞、阻断交通、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行为扰乱交通秩序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都要及时进行劝阻,对挑头人、组织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对其中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予以治安处罚。
二是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应做广义理解,包括中南海周边地区、国家领导人驻地等特定非信访区域。
三是对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行为人,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5、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二、紧密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而且破坏了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和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背离了信访制度设计的初衷。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信访各单位、各部门紧密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履职、积极作为。《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信访活动中出现的越级访、抱团访、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信访工作人员都有实施劝阻、提出批评、教育的义务。对各类信访事项,各级信访部门也都负有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处理、并答复的法定义务。建议各信访单位、部门依法履职、积极作为,避免因履职不到位、作为不积极而授人以柄,给后期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被动局面。
二是要强化证据意识,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信访条例》作为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法规,规定了许多对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前期处置规范,明确了信访各单位在接访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先行劝阻、批评、教育的责任。建议信访各单位在依法对信访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的过程中,强化证据意识、完善措施手段,注重对此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同时要完善制度规范,对接访活动中取得的各类证据妥善保管、规范移送,避免因工作失误导致证据缺漏、丢失等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