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鼓励街道工作人员提升学历,提高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为街道转型升级、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及各类职业资格认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含联防,不含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下同)、社区工作人员;
(二)一般应为本部门优秀中青年干部;
(三)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列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及各类职业资格认证计划,各种费用自理。
第三条 街道工作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认证在本规定中指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注册类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社会工作师以及法律等职业资格认证。
第四条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本规定中指参加国民教
育序列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 街道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审批程序:
1.申请: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审批与备案:参加大专、本科学历学习的,由各部门领导(班子)根据规定的条件集体研究,进行审批,并在学员入学前将审批材料送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习的,经所在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送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六条 街道工作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采取备案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将审批材料送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同一单位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不宜过度集中,以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第八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及各类职业资格认证以业余学习为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应保障学员的学习时间,让学员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以及应考前的复习,其学习时间视作出勤。
第九条 参加国民教育序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可予以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加国民教育序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由街道按照学费的70%予以补助,个人承担30%;
(二)如经街道党工委同意、个人自愿参加上级条线组织的学历、学位教育,有相关培训费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补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
第十条 对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注册类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社会工作师以及法律等职业资格考试,并通过执业资格认证的进行奖励。具体规定如下:对照初级、中级、高级、注册类分别按照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党校学历教育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本科按2000元标准由街道给予奖励,研究生的补助由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不予补助:
(一)未经所在单位和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党工委审批,临时决定报考的;
(二)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三)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等受到各类处分的;
(四)学习期间违犯校规校纪、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中途退学或因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历、学位的。
第十三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先由本人支付,待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经街道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和学费收据由部门领导和街道组织人事负责人、办事处主任分别签署补助意见,再由财政分局予以补助。
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费用先由本人支付,待通过相关考试,凭取得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由部门领导和组织人事负责人、办事处主任分别签署奖励意见,再由财政分局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在职参加同一层次两个院校或两种以上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只按规定比例补助其中一项学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其报名费、交通费、书费、复习费等由本人自理。
第十六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及各类职业资格认证的街道工作人员应积极工作,努力进取。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工作人员毕业后二年内个人提出辞职申请的,以二年为限,按每少服务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的比例退还补助的学费。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认证的街道工作人员取得认证后,如坚持要调离或辞职的,以二年为限,按每少服务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的比例退还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1月1日前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及职业资格认证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街道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办事处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