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区域环境质量,明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中的有关前置条件,加快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近期新北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前置条件的通知》文件,现就有关其中企业所关注热点和部分内容解读进行梳理,供有关企业参考。
一、本次整治及发放工作开展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2015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导则》、《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需要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符合什么要求?
1.化工园区、生命健康产业园必须配套建设满足区域企业需求的中水回用装置(项目);
2.化工园区必须配套建设满足区域企业需求的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置装置(项目);
3.化工园区必须配套建设满足区域企业需求的废包装桶清洗回收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4.各镇、街道、工业集中区、专题产业园区污水管网必须健全,且具备截污接管条件。
5.需新、改、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环境管理要求完成现有项目废气焚烧装置建设,并正常投入运行;
6.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必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必须与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产业定位相符合;
8.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必须达标;
9.符合上级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
三、我区生态红线内有哪些新、改、扩项目是禁止建设的?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魏村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小河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范围,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魏村饮用水水源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3500米、下延2000米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小河饮用水水源一级管控区以外上溯4000米、下延1500米的水域和陆域范围,禁止下列项目建设: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项目;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项目,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项目,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项目;围垦河道和滩地项目,从事围网、网箱养殖项目,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2.长江湿地
剩银河以西区域内的常州新北区长江边,包含了常州境内剩银河以西区域内的小夹江水体。禁止下列项目建设:开(围)垦湿地项目,放牧、捕捞项目;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项目;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项目;挖砂、取土、开矿项目;排放水污染物项目;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项目。
3.新孟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河道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农业项目;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项目;在河堤迎水坡种植农作物项目;在河道内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项目。
4.新龙生态林、小黄山生态公益林
管控区内禁止:砍柴、采脂和狩猎项目;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项目;修建坟墓项目;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项目;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项目。
四、本文件的各项要求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1.生态红线内禁止建设的新、改、扩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项目,与区域环评中产业定位不相符的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予环保审批;现有项目未按环境管理要求建成废气焚烧装置等需新、改、扩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2.生产、生活污水不能接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化工园区或生命健康产业园配套建设的中水回用装置未建成等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不予环保审批。
3.需化工园区中配套建设的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置装置、废包装桶清洗回收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未建成的项目,自2015年7月1日起不予环保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