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对《常州市新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新政〔2012〕36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修订为:“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其中,河海、三井、龙虎塘等三个街道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参加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第二十一条修订为:“未缴费人员到达领取年龄,且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保养金领取人员,纳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对象。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居住地村委(社区)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审定,并在村委(社区)和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发放。”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