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市长效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围绕建设“国际化、生态化”北部新城的工作目标,按照“精细、精密、精准、全覆盖”的管理要求,坚持以镇(街道)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提高城市运行中各类问题的发现和处置能力,确保城市各项功能正常运转。
二、实施内容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分为事件、部件两大类,具体考核标准及计分细则参照市相关文件执行。
三、责任主体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责任单位包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商务局、城建局、环保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龙控集团、工商分局、交巡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
四、考核体系
深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考核体系,根据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对13项长效管理项目,划分成三个等级区域进行级差考核(具体划分方式详见附件),其中一级区域评分系数为1,二级区域评分系数为0.9,三级区域评分系数为0.8。
五、考核方式
区级考核由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市级考评范围以内区域考评成绩由市、区考评得分加权平均后组成(加权比例为5:5),其他区域以区考评得分为准。区级考核的具体方式有:
1.网格检查:根据网格化管理要求,对单元网格进行全面检查。
2.样本抽查:按照13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样本资料,按比例随机抽取样本点检查。
3.专项督查:区领导和区城管委每季度组织对工地管理、日常保洁、环境保护、城市绿化、菜市场、住宅小区等热点民生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成绩占当月被考核单位区级得分的30%。
4.各单位(部门)互查:每月组织各镇(街道),职能部门(单位)相关人员交叉进行相互督查考核,成绩占当月被考核单位区级得分的30%。
5.问题整改:对领导批办、监督考评员上报、公众举报的问题,经市、区“12319”平台立项派遣,统计考核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按时整改情况,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每月总分中扣0.2分/项。
6.媒体曝光:根据常州日报(《常州高新区报》)、常州晚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曝光的有关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问题,处置不到位的,在每月总分中扣0.2分/项。
7.考评现场:对现场有妨碍、阻挠考评搞突击等现象,影响考评公平公正的,在每月总分中扣0.2分/项。
本年度经验收合格的区级市容管理示范路,在年底总分中加0.2分/条。
六、考核评定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按照年度得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等次为: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组织措施
1.坚持区领导督查(暗访)制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定期召开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点评会。每月由区城管委、每季度由区领导对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点评。
3.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成绩,每月在《常州高新区报》、户外公益电子屏等媒体上进行公布。
4.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考评成绩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5.年度民意测评。做到问情于民、问绩于民,请市民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13年2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新政[201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北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2.新北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区域划分
3.各镇(街道)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范围的主要道路
4.各镇(街道)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范围的主要区域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