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4〕42号),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常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常价服〔2014〕112号、常财综〔2014〕21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北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新政〔2013〕108号)文件中征收标准及执行时间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不同区域类别分档征收,一类、二类区域征收标准由原来的一类地区1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类地区105元/平方米统一调整为105元/平方米,三类区域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为80元/平方米。
二、本补充规定从2014年10月17日起执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工业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其它项目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
三、原文件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