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公务出差审批报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4年8月31日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公务出差审批报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新北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常新财行〔2014〕38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州市区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根据出行计划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相关内容,科员由处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处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分管领导由局长审核批准。
出差回来后,填写《常州市新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发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
第五条 报销凭证先由处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再由综合计财处按照常新财行〔2014〕38号文件规定进行核准,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批准后,到区会计中心进行报销。原单独设置报账员的事业单位,仍按原渠道审批报销。
第六条 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应附有关的通知或邀请函,由旅游公司等营利性机构组织的参观学习交流等活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根据常新财行〔2014〕38号文件规定实行标准内限额凭据报销制度;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原则,按不超过常新财行〔2014〕38号文件规定标准包干发放。
第八条 援藏、援疆、援青、援外、苏南和苏北共建等政府统一外派情况,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出差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