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水利农机站、农机专业合作社: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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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促进农机作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树立服务优、效益高、管理严、信誉好、规模大的农机合作服务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以科学管理,规范运营为中心;以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为目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新路子,充分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区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全区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乡镇农机部门负责本乡镇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积极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并定期向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反馈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及运行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必须制定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机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农机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守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生产经营等组织机构。成员大会设总召集人1名,成员若干名。成员大会是农机专业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必须严格按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理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和两次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的理事会,其一切活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作社章程执行。 第五条 农机作业合作社必须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机构,由股东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由合作社股东代表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3人,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参股人的权利有: 1.根据其实际参股份额,参加理事会。 2.了解掌握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对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4.股份可以转让。 5.依照合作社章程规定,获取红利。 参股人的义务有: 1.依其参股份额承担合作社债务。 2.不得抽回股金。
第七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农机专业合作社必须制定财务、生产、机务、人员、油料、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要张贴在明显位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制经济实体。合作社所有固定资产应单独设帐,制定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固定资产报废和更新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合作社要严格规范财务会计制度,聘请专业的财务会计,有专项的财务费用支出,全区统一财务记帐科目、统一指导记帐、统一核算标准,规范建帐,设立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五类37个会计科目;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产品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债权债务明细账,股金明细帐,损益、成本、留存收益明细账,总帐;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
准确记录、核算合作社成员投资、国家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情况以及年度收益、费用、分配情况。每年要按固定资产折旧费(机车和库房)、修理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和日常修理费)、轮胎更新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油料费、资金占用费等明细,按时核定成本费用。
第十条 合作社要规范使用正式有效的票据。在收取服务费时,应向收费对象出具正式有效的票据。
第十一条 合作社利润使用顺序: 1.弥补亏损。 2.提取公积金,比例由理事会确定,但不得低于利润的3%,公积金只可用于增加股本金。 3.提取公益金,比例由理事会确定,但不得低于利润的2%,公益金只可用于本合作社职工福利。 4.合作社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后的剩余利润,按照参股人实际出资股份分配红利。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挪用、变卖或者私分农机专业合作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擅自将农机专业合作社资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农机专业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担保;
3.接受他人与农机专业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并占为己有;
4.从事损害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社应实行“六统一”的生产管理方式,即统一停放保管、统一管理和作业指挥、统一作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统一作业收费和结算、统一油料供应、统一保养和维修验收标准等。
第十四条 合作社应成立田间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小组,负责田间作业质量的验收工作,对作业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组织返工重作或包赔农户经济损失。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每年对合作社进行检查评比,对作业量和作业质量较好的,予以评优奖励和优惠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在确保完成本作业区域内作业任务的基础上,可以向镇农机部门申请跨区作业,经过镇农机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跨区作业,跨区作业应报区农机局备案,跨区作业完成后农机具应及时返回本地。
第五章 机库建设
第十六条 合作社要积极主动建设农用机具机库,镇、村、国土、规划、农业等部门要根据农民自有宅基地或村集体闲置土地实际情况,帮助研究解决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建设用地,及时做好建设规划和审批,并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与支持。
第十七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建设,必须做好功能区划设计,要设置有合理面积的维修间、配件库、油库、工具库、培训室、办公用房等功能性区域。
第十八条 机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机具管理
第十九条 参照《常州市新北区农业机械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条 合作社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各类业务培训,达到上岗要求。合作社成员要积极主动参加农机部门要求参加的各类现场会、培训会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应积极配合农机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培训、试验等各类现场。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农机装备必须落户挂牌后方可使用,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保持机具状态良好,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按农机管理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油库、油桶处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并配备沙箱、铁锹、水桶、灭火器等防火专用工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举报热线电话:12316-2-8。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由新北区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