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各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内设医务室,区直属卫生事业单位,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处置等环节的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常州市卫生局、环保局《关于层转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常卫医[2014]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新北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单位对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