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现将《新北区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对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新北区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新北区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的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实施奖励制度。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活动,其提供线索、事实未被区行政执法部门或地方政府掌握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无证非法行医诊所、游医;
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店坐堂行医”;
3.非法从事性病诊疗;
4.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5.在职或退休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行为;
6.非法医疗美容;
7.非法采供血;
8.其它非法行医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传真、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区行政执法部门或地方政府举报且举报情况经办案查证属实或主要情节属实的人员。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向区行政执法部门或地方政府提供非法行医者的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按照每起举报伍百元的标准对举报者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八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第九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的非法行医案件在结案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的部门和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区行政执法部门或地方政府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和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新北区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519-81000270
举报传真:0519-81000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