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安监部门:
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14〕14号)要求,为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和实施
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由市局职业健康处会同省、市安全生产协会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
二、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率。指劳动者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评估材料准备
(一)接受集中材料审查的用人单位,提供下列评估材料: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劳动者2013年度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4.用人单位近2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不少于10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13年度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6.用人单位近2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较多的,提供不少于10份原件或复印件);
7.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情况汇总表;
8.用人单位2013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二)随机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评估材料:
1.职工花名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及其岗位分布情况;
2.主要负责人名单、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2013年度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5.2013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6.近2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7.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8.2013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四、评估方法和步骤
(一)评估方法
采取集中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方法。
1.参加评估企业选取原则:从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中抽取近年来总局和省局部署的专项治理行业企业、各地自选的专项治理行业企业、没有列入专项治理的其他行业企业各占三分之一;按照企业类型分,原则上大型、中型、小微型企业各占三分之一。
2.参加评估企业数量:根据市局要求,我区参加评估企业数不少于21家。我区决定参加评估企业春江镇10家,薛家、罗溪、龙虎塘三镇(街道)各2家,其他镇(街道)各1家。
3、出具评估结果:评估小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确定各地的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二)具体步骤
1、准备阶段(2月底前)。评估小组制定评估试点工作计划,会同各地抽样确定参加评估试点企业名录。各地对照评估条件,梳理本地各类企业情况。
2、实施阶段(5月底前)。各地要督促企业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检测、培训、职业健康体检、警示标识设置等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管覆盖面。
3、总结阶段(6月底前)。评估小组综合评估各地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完成各地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做好省局检查评估的准备工作。
请各镇、街道、园区安监部门于2014年2月25日前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企业情况表》(见附件)电子版报送区安监局监管处。
附件: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企业情况表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企业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危害因素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