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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新北区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4113030/2014-00007
主题分类:
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审计局:
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新审发〔2014〕17号
发布机构:
审计局
产生日期:
2014-07-24
发布日期:
2014-07-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进行规范
新北区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常新审发〔2014〕1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常州市新北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咨询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由区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区审计局可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审计。
第三条 中介机构的确定由区审计局定期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送审情况,从经政府采购的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定点服务机构中择优选取,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第四条 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中介机构应当回避;中介机构参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程序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送审单》(附件1)及《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资料交接清单》(附件2),并将完整、准确的结算资料报送区审计局。
2.区审计局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或项目资料明显不完整、不规范的结算送审资料不予收件。
3.区审计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结算送审资料时要进行登记,经初审后,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应及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办理送审资料交接。
4.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协议、承诺书和有关造价管理规定实施审计,按时完成审计任务,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审计任务,需以书面形式及时将原因告知区审计局及建设单位,经区审计局确认同意后,方能延长审计时间。
5.中介机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审计局报告,遇到需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时,应先与区审计局联系,赴工程现场实地测量、核对相关分项工程的工作量、做法等内容的应当在区审计局人员的陪同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现场测量记录单》(附件3)和《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对记录单》(附件4)。
6.中介机构及时将初审结果及相关佐证资料报区审计局复核,区审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对并做好相关记录。
7.中介机构出具《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定单》(附件5),建设单位按审定金额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
8.区审计局定期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中介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审计证据、审计底稿及相关归档资料是否清晰、完整,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准确等。
第六条 审计资料的要求
1.送审资料应包括项目立项资料、招投标资料(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商务标电子版、中标通知书)、合同(含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等)、设计文件(含各专业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图纸交底、设计变更等)、施工资料(含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期签证、质量证书、隐蔽工程检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结算资料(工程结算书及结算书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翻样单、甲供材料清单、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承发包计价手册等)等。
2.资料送审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送审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凡事后补送的结算资料(含各类签证等),需经建设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由区审计局统一受理补入。中介机构不得接收任何由施工单位直接提供的补充结算资料。
3.审计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将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情况简要报告、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审定单、连同送审资料一并装订成册送交区审计局留存。
第七条 相关单位责任
1.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为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对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审计结论进行复核和审查。
2.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配合做好结算审计工作,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3.中介机构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计义务,严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审计结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 中介机构因严重失职、业务水平低劣或故意出具含有虚假、带有偏见、误导性的审计结果,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其接受委托审计的资格。
5.中介机构应加强对参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参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回避制度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应严格执行审计纪律,不得出现索贿、受贿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情况,一经发现,将中止其参与审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收回委托项目,暂停其所在中介机构委托资格两年。
第八条 审计费用的计付按照《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计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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