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全面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江苏省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新北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等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包含法定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及委托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区委组织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本局统一安排或组织的项目以及其他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指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和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成立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审计业务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室、经审中心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并协调全区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监督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进行编制。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体现科学性、前瞻性、衔接性、可行性,服从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六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采用文字、表格或文字表格相结合的形式,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处室、项目实施时间等。 第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可采取座谈、函询、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党政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了解各方审计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计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确定重点审计事项。 (二)各业务处室根据计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及要求,围绕重点审计事项,开展审计项目立项调研,围绕拟审计事项进一步开展调查了解,提出下年度审计项目初步计划,报送综合监督处。 (三)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及时与组织部门沟通,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计划,报送综合监督处。 (四)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一条鞭”审计项目计划,由综合监督处负责沟通协调。 (五)综合监督处在汇总上级“一条鞭”审计项目、各处室、经审中心报送的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审计项目初步计划并再次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报局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六)计划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审计项目初步计划,在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的基础上,本着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的原则,确定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 第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在区审计网站上进行公开,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 第九条 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综合监督处及时将计划任务分解下达各处室实施。重要或大型审计项目可以打破处室界限、统筹安排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处室应严格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和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合理调配审计资源,科学组织审计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各处室在局工作例会上定期报告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综合监督处做好项目实施的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对同一单位只安排一次审计或审计调查;确实需要对同一单位实施不同审计项目的,可同时进点,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的,由综合监督处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之相关企业。 第十四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确保按时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审计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由项目实施的业务处室提出经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呈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报上级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纳入区审计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方法详见《新北区审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常新审发〔2014〕10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