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梅宝:
你于2014年10月8日递交的《关于设置常州虹桥门诊部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同意设置常州虹桥门诊部。请收到此批复后,按要求及时向我局提交材料。
此复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