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现就我区第十届村民委员会和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同步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举和依法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性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宪法》、《人民调解法》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委员、调解员的产生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各镇(街道)、各基层单位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高度,认真做好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要抓住村(社区)换届选举的契机,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基。
二、依照法律选配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
选准配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能的实现。因此,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选举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在选举方式上,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调委会委员一般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主任1至2名。调委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二是在任职条件上,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的成年村居民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是在指导管理上,依据《人民调解法》,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各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
三、切实做好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举的相关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各镇(街道)司法所要高度重视村(社区)调委会建设,要在村(社区)换届中就如何加强村(社区)调解组织建设和配强调解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在换届中督促各村(社区)付诸实施。
二要深化法制宣传。在村(社区)换届选举和调委会改选工作中,要积极做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成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确保在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改选时,真正把符合要求的人员推选或聘任到调委会。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在调委会改选中,各镇(街道)司法所要做好协调工作,使热爱调解工作,有较高威信和丰富调解经验,懂法律、懂政策的调解员继续留任,以确保调解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同时,将文化程度高,年富力强,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优化队伍结构。
四要注重工作衔接。各级调解组织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密切配合,确保在换届选举中,调解组织不瘫痪、工作不停顿,防止因换届而影响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继续抓好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特别是可能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纠纷苗头,要及时组织力量防范化解,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各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指导并做好登记,并于换届工作结束后的15日之内,将换届选举后的各村(社区)调调委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相关情况报区司法局备案,同时,在换届选举后的1个月之内,将新聘任人员补录到市司法行政专网中《江苏省人民调解软件》的“纠纷管理”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