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司法所:
为全面提高我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提升基层调解组织社会服务水平为着力点,以“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彰显特色,注重实效,分步推进”为原则,进一步推进我区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工作效能,为推进我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全区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通过规范化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基层调解组织机构更加健全,基础设施得到改善,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工作制度更加完善,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实现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化、专职化、效能化。
三、规范化建设重点内容及标准
(一)必要的办公用房。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要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办公场所,应设有调解员办公室和相对固定的调解室。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调解室安装监控设备。
(二)统一的标识标志。在调解室正面墙上居中位置悬挂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和“公正、公平、公开”、“合法、合理、合情”等标语。
调解工作任务、原则、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调委会人员等上墙公示。
调解席设调解员和记录员席,左右两旁各设双方当事人席。
(三)规范的印章管理。村(社区)调委会都必须配备一枚公章,印章一般由调解主任统一保管,统一使用。对调解成功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应加盖调委会公章,以示效力。必要时,印章可由调解主任指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代为保管,但不得外借和私用。
(四)专兼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在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中至少设1名专职调解员和若干名兼职(或义务)调解员或信息员,从事矛盾纠纷的排摸和调处工作,主要受理本村(社区)内部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借贷等民间纠纷;随时接受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配,参与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
(五)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区司法局统一人民调解员胸卡模板,各镇(街道)各自印制,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全部佩戴上岗。调解员调离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将人民调解员胸卡上交所在的村(社区)调委会。
(六)完善的工作制度。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工作例会、业务登记、学习培训、报表统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矛盾纠纷排查、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疑难复杂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纠纷报告、矛盾纠纷回访督促等调处工作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区司法局统一制定制度范本)。
(七)规范的调解程序。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应当按照要求,规范申请、受理、登记、权利义务告知、调解、调解协议书制作、回访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八)统一的工作台账。各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应采用区司法局统一制定的《新北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台账》,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记录。
(九)高效的职能作用。各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要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积极扩大工作领域。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要妥善处置好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优势,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 (无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自杀案件、无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和无群体性上访事件),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握当前有利时机,使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再上一个台阶。要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为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争取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和配合,突出重点,看准问题,及时指导;同时要统一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按时完成建设要求。确保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形成氛围。各镇(街道)司法所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结合《人民调解法》,广泛宣传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在服务当地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村、社区调委会(老娘舅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感,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