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曹国英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曹国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高新)质监罚字〔2014〕34号
案由:曹国英生产以假充真汽车配件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4年5月16日,根据举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北区孟河镇的曹国英开办的的汽车配件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一批涉嫌假冒的通用汽车大灯,经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汽车大灯为以假充真的“通用”汽车配件。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以假充真的 “通用”汽车大灯一批,处罚款贰万玖仟肆佰肆拾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常州质监局高新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