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潘德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高新)质监罚字〔2014〕46号
案由:潘德南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标有JAC、“江淮汽车纯正部品”标识的汽车灯具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4年8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分局对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环镇南路202号潘德南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标有JAC、“江淮汽车纯正部品”标识的一批汽车前照灯总成、后尾灯涉嫌以假充真。经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营销公司备件营销公司鉴定,上述灯具为以假充真的产品。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以假充真的汽车前照灯总成、后尾灯一批;2、并处罚款陆万玖仟零壹拾元;3、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贰佰捌拾元。罚没款合计柒万叁仟贰佰玖拾元。
行政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常州质监局高新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