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营运效率,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常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村民委员会(社区)是本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负总责。根据《常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研究,搞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
(三)对集体资产营运进行检查和监督,促进集体资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产和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
(四)组织开展集体资产内部审计和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五)指导、检查、督促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集体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审计。集体资产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经营性资产增值,非经营性资产保值,资源性资产保全。
二、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六)镇政府委托村(社区)管理的托管资产。
三、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的基础管理
(一)开展资产清查。村(社区)要定期组织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摸清本村(社区)资产家底。在清查过程中,先按实清理核对资产,之后与账面数进行对比,做到账物相符,对有账无物和有物无账的资产要逐项查明原因,按审批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二)搞好产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求所有占用、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上报产权情况,主动配合村委(社区)做好产权登记工作,村委(社区)每年末将产权登记情况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证相符。如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瞒报、漏报、错报、不报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村(社区)的资产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货币资产分别建立台账,登记入册。每季末将台账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款、账物、账账相符。
(四)实行合同管理。为规范和完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手续,所有资产的出租、租赁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企业的上交款、资产的租赁款(包括土地租赁款)统一使用镇提供的资产租赁协议,期限3年为宜。土地流转使用全省统一的农业承包合同文本,最长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即2027年6月30日,所订合同必须报镇经管站一份。
(五)完善日常管理。村(社区)要定期对管理的集体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对经营性资产进行跟踪监督,切实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资产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必须对所租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和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性。承租方因生产发展等因素需要改造的,应向村委(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在不破坏资产的前提下,经村委(社区)同意后方能实施,如承租方未经同意违章乱搭乱建或擅自转租他人的行为,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四、村(社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租赁管理
(一)资产的租赁程序: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村委(社区)进行调研,拟定租赁价格并出具调研意见→报村两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确定→承租方与村委(社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有条件实行公开招租的租赁资产,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二)租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租赁资产的价值、结合租赁资产的区域条件,合理确定租赁价格。
1.房屋建筑物年租金按房屋结构、坐落位置、建造年份、新旧程度、具体用途等因素由村委(社区)按市场价值拟定。原则上标准厂房年租金标准不低于120元/㎡;一般工业用房年租金标准不低于90元/㎡;其他工业用房年租金标准不低于60元/㎡;商业用房年租金标准不低于300元/㎡。
2.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综合考虑历史因素、现有土地政策、地理位置、以及承租企业行业性质的不同由村委(社区)按市场价拟定。原则上工业用地年租金标准不低于3000元/亩;商业用地年租金标准不低于5000元/亩;土地流转年租金标准不低于800元/亩。
上述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不包括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各种税费。租金的计算标准应建立周期性的增长机制。
(三)租赁合同的清理:鉴于各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在时间、内容、结算方式上的不同,为了便于操作,对于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要及时进行清理,并在租赁期满或2014年及时进行调整,必须使用统一提供的合同文本。
(四)租金的收取办法:承租方原则上应先交租金后使用。对以前年度欠缴租金的承租方要进行逐一排查、分析原因、落实还款、跟踪管理;对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承租方,要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对多次催缴无效的承租方,要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五、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的购、建管理
村(社区)建造和改建的办公大楼、修筑道路、小型水利建设、添置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以常孟政[2012]35号、62号文件为准。
六、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管理
村(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指村(社区)集体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集体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废以及因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等。村(社区)集体资产原则上不进行处置,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处置的资产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一)资产的处置原则: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凡是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必须经村两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组长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镇经管站备案,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产的处置程序: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村委(社区)提出申请→村两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上报镇经管站→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公示,采取公开拍卖→填写《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相应的财务处理。
七、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金管理
村(社区)集体资产的收益金必须及时、全额解入财政集中收付中心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
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接受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经管站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2.对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未进行评估的。
3.集体经济组织或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不实的。
4.低价处理集体资产的。
5.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
6.集体资产管理方面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