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工商高新案[2015]第0002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新北区春江百华副食品商店
3204076001984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梅芳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不合格电热毯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其中红豆78元,小白象342元);
2、没收不合格红豆TT150*80-1X电热毯2条、小白象TT160*80的电热毯5条、小白象TT160*130-3的电热毯1条(其中备样商品各1条);
3、并处罚款2000元(其中红豆550元,小白象145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