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商标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根据市、区有关政策,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税收户管在河海街道的研发机构、科技项目(含人才项目)、民营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软件企业和产品、专利申报、上市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八大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政策:
1、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照差额奖励。
2、对当年度认定为江苏省重点培育小企业创业基地或江苏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奖励5万元。
3、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型工业企业的奖励2万元,为研发型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奖励5000元;认定为省、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4、对当年度通过验收并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通过验收并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通过验收并认定为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奖励5万元。
5、对企业、大专院校或个人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个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每个奖励200元,外观专利每个100元;对代理街道辖区内企业专利申报工作的中介机构也进行奖励,当年度代理申请量达50件(含50)的,奖励3000元;代理申请量51件~150件(含150)的,奖励5000元;代理申请量150件以上的,奖励8000元。
6、对当年度和全国大专院校进行产学研合作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每个奖励3000元;
7、对完成整体改组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与三类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定辅导工作协议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 “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8、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省、市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9、对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或“江苏名牌产品”、“常州市知名商标”或“常州市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5000元。
10、对被认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研制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别给予一个项目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11、对落户于河海街道(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均在河海并开始运营)的各类人才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引进落户 “龙城英才”人才创业项目的街道的载体(孵化器、企业)给予房租补贴,“龙城英才”计划人才创业A、B类项目,一次性补助5万元,C、D类项目资助3万元。
申报“省双创”计划人才或“省博士集聚”计划入选的企业每个补贴3万元,申报“省双创”计划团队的企业入选每个补贴5万元。
人才项目企业年销售达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
申报并成功获得批准的其他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金额。
12、对街道各孵化器内孵化毕业的企业,在街道内择址发展的,按照3年内新增税收街道留成部分50%、30%、20%进行奖励。
本办法中享受政策的对象,是指在河海街道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纳税且纳税属地在河海街道金库、依法规范用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或孵化器。
本办法所列的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按差额奖励。由企业每年11月份集中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11月1日到本年度10月31日),由街道经管科牵头,会同财政分局、监察审计室进行初审,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由河海街道经管科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有效,试行两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