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将《三井街道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
三井街道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街道幼儿园建设管理,提高对幼儿园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井中心幼儿园、藻江花园幼儿园及华山幼儿园,属街道事业单位范畴。
第三条 幼儿园设立园务委员会。园委会享有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保育教育等重大问题的最高决策权,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四条 幼儿园人事管理范围为全民事业制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制非教学人员,保育员、工勤人员及临时代课教师等。
第五条 幼儿园领导机构为园长室,由一名园长、一至两名副园长组成;中层机构设置为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具体岗位设置及配备人数需根据园区规模等实际情况,报街道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园长、副园长人选由街道党工委通过选任或竞争性选拔等方式产生,经街道党工委通过后任命。
第七条 中层岗位人选实行选任或竞争上岗制度,拟定人选经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并经所在园公示后任用,报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聘任制教师、聘任制非教学人员招聘数量,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实际缺额情况,于每年5月30日前,由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同意后,由街道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录用后由幼儿园负责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保育员及工勤人员招聘数量,于每年5月30日前,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同意后,由幼儿园公开组织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报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由于女教师产假、学期中辞职等特殊原因,幼儿园临时出现教职工不足的情况,由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审核同意后,可聘用临时代课教师、保育员、工勤人员,由幼儿园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不超过1年),报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聘任制教师、聘任制非教学人员,保育员、工勤人员及临时代课教师等工资福利发放标准,参照《三井街道幼儿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实施细则》(附件)。
第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际间交流轮岗制度,具体为:(一)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在同一幼儿园同一职位任职满六年的,原则上必须进行交流或轮岗;(二)聘任制教师一般在毕业班教师中选择交流人选,每个幼儿园每年参加交流教师人数,不低于毕业班总教师人数的20%;(三)聘任制非教学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考核制度,具体为:(一)幼儿园年度评价与正副园长考核工作细则由街道出台;(二)幼儿园教师考核办法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街道同意后实施,并报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幼儿园或工作人员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幼儿园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并报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幼儿园执行退休及退岗制度,具体为:(一)聘任制教师及聘任制非教学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二)保育员和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三)幼儿园中层、正副园长: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到龄当年办理退岗手续。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存至街道财政指定的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隐瞒、截留、坐支收入,不得将单位的收入转移至其他账户,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未经街道办事处审批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幼儿园年度预算应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街道办事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科学合理的进行编制,严格界定支出范围、标准,大力压缩行政性经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街道财政根据幼儿园实际收取的代办费、托管费,全额拨付给幼儿园,使用范围与标准应严格按照街道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
第十九条 食堂伙食费应单独核算,幼儿伙食费必须确保用于幼儿伙食的支出,食堂财务应接受街道财政分局的业务指导与街道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幼儿园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建立健全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等内部控制制度,票据使用规范、合法,要素填写齐全、准确,收取的款项及时入账,按规定时间办理缴销手续,保障资金安全;严禁用自制、外购票据收取任何款项。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4月1日前,幼儿园需将校舍维修与设备采购清单上报至街道,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予以实施,财政分局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给予拨款;幼儿园硬件配置应按照街道统一标准结合园区等级予以配备。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照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执行,规范和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对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未到报废年限转让的机动车辆、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如涉及出售或出租行为的,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售、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相关规定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如遇上级教育部门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井街道负责解释。
附件:三井街道幼儿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实施细则
为切实提高街道幼儿园教工整体素质,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保持教职工队伍的稳定,推动街道幼教事业的科学发展,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街道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三井中心幼儿园、藻江花园幼儿园及华山幼儿园中聘任制教师、聘任制非教学人员,保育员、工勤人员及临时代课教师等。
二、工资结构及标准
(一)聘任制教师、聘任制非教学人员
工资由基本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生活补贴构成。
1.基本工资:工资为1480元/月(按照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今后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作同步调整)。
2.学历工资:博士研究生学历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学历700元/月,大学本科学历600元/月,大学专科学历500元/月(所指学历为国家认可的本人最高学历)。
3.职称工资:幼儿园正高级1000元/月;幼儿园高级800元/月;幼儿园中级500元/月;幼儿园初级300元/月,聘任制非教学人员职称工资按照人员所属职称序列,比照同类教师标准。
4.生活补贴:根据岗位和工作年限综合确定。
岗 位
生活补贴/工作年限
9年及以下
10-19年
20-29年
30年以上
园 长
1200
1300
1400
1500
副园长
1000
1100
中 层
850
950
1050
1150
年级组长
800
900
班主任
650
750
普通教师
600
700
备注:聘任制非教学人员参照教师执行。
(二)保育员、工勤人员
工资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构成。
2.生活补贴:根据岗位和工作年限综合确定。
5年及以下
6-9年
10-14年
15年及以上
厨 师
1600
厨 工
保育员
300
400
500
(三)临时代课教师
工资由基本工资、代课补贴构成。
2.代课补贴:600元/月。
三、其他待遇
(一)福利
1.聘任制教师、聘任制非教学人员:合计5000元/年,具体为元旦1000元,春节1000元,端午1000元,中秋1000元,教师节1000元。
2.保育员、工勤人员:合计2500元/年,具体为元旦500元,春节500元,端午500元,中秋500元,教师节500元。
3.临时代课教师:参照聘任制教师标准执行。
(二)年度奖金
根据幼儿园考核结果,由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奖金基数,幼儿园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经考核后按实发放。
(三)保障机制
幼儿园聘任制教师、聘任制非教学人员、保育员、工勤人员、临时代课教师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四、其它
本细则由街道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