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增强《三井街道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实际操作性,特作出如下补充说明:
1、凡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中的零星工程包括街道及下属事业单位、街道投资成立的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各社区及各原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投资且组织实施的工程。
2、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资金属于年度预算范围内的,街道及下属事业单位、街道投资成立的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在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各社区及各原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可直接实施;所使用资金不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且需追加预算的,应参照《三井街道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