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编制政府资产负债综合报告的要求,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产情况,准确反映政府性资金投入产出效果,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科学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查清和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实物资产数量,以此为基础逐项登记并反映其价值量,将一切应归政府所有的财产,都纳入政府管理范围。
(一)全面摸清家底。摸清资产存量底子,堵住资产管理漏洞,同时为编制全口径政府性资产负债表做准备。
(二)建立信息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系统提供初始信息,为后续加强资产动态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盘活存量资产。通过实行分类管理与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清查范围和对象
(一)清查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清查对象
本次资产清查的对象为已交付使用的价值量较大的实物资产,包括两大类: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包括八大类:一土地;二房屋和构筑物;三通用设备;四专用设备;五车辆;六文物和陈列品;七图书、档案;八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其他政府性资产。包括土地、其他公房和公共基础设施三类,其中土地包括国有储备用地、已批未供土地、其他类用地和基础设施坐落用地;其他公房包括安置房余房、公建配套、营业性商铺、标准厂房等;公用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绿化、水利、桥梁(公路)、隧道、广场、公交设施、排水、监控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不动产。
纳入清查范围的上述两类资产,仅指已交付或投入使用的资产,含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或代建单位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资产。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三、清查办法
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街道相关部门复核和中介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清查办法。
1、街道各单位(含幼儿园)先对资产进行自查,经街道相关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局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其中社会中介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查面不低于20%,其他政府性资产核查面为100%。
2、经过清查的资产登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管理卡片。
3、街道各单位上报清查报表,撰写清查报告,并由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4、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涉及重大资产处置的需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
5、建立资产动态监管办法,分类建立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推动和促进政府性资产的合理使用。
四、清查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31日)
1、成立街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和清查口径。
3、召开资产清查工作会议,部署资产清查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5年2月1日~6月30日)
1、4月30日前:街道各单位(含幼儿园)自查结束,并将自查结果提交相关部门复核。其中固定资产自查结果提交街道财政分局,并由街道财政分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其他政府性资产自查结果上报区国土、建设、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5月31日前: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查结果完成复核工作。
3、6月30日前:街道财政分局根据清查结果登陆资产信息系统,录入资产卡片。
4、其他事项:根据区清查小组统一部署,相关中介机构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该项审计与单位自查同步进行,具体进点时间以街道统一通知为准;各单位根据中介机构审计结果重新调整资产信息系统。
(三)汇总分析阶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8月31日)
1、7月31日前:各单位(含幼儿园)将本单位的资产清查报表和清查报告报送街道财政分局。
2、8月31日前:街道财政分局对全街道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报送区资产清查领导小组。
(四)制度完善阶段(2015年9月~2015年12月)
12月31日前:各单位(含幼儿园)应对盘盈、盘亏和报废的资产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重大资产处置需报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同时在资产清查基础上分类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上报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供决策参考。
五、组织机构与职能分工
1、街道办事处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清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清查工作。清查办公室与各单位之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清查工作与信息反馈。联系人:张海英,电话:89605530。
2、街道财政分局(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具体清查方案,并对全街道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3、各单位(含幼儿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清查工作。
4、街道监察审计室、党政办、资产办负责本街道固定资产的复核工作。
5、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政府性资产清查工作,其中:建管站负责公路、道路、公园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以及公房和其他房产清查工作;城管办负责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不动产清查工作;国土所负责土地类资源清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从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大局的高度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把此次清查工作作为2015年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资产清查动员、培训工作,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落实专人负责,保证清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三)加强督导。各单位要加强对职责分工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推进工作,增加与街道工作协调,及时反馈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认真总结。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各种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五)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举报监督电话:89605560(街道监察审计室)
89605535(街道财政分局)
附件一:三井街道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二:资产价值认定及清查口径
常州市新北三井街道办事处
2015年1月28日
附件一:
三井街道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产清查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陈建生 三井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徐纪明 三井街道纪工委副书记
高 翔 三井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党政办主任
汪文君 新北区财政局三井分局局长
成 员:吕 锋 三井街道经发站站长
张克文 三井街道建管站站长
丁仁培 三井街道城管办主任
万里峰 三井街道个管办主任
陈 平 三井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
奚小洁 三井街道民政办主任
吴鹏飞 三井街道政法综治中心副主任、司法所所长
张玉芬 三井街道监察审计室副主任
潘 双 三井街道计生办副主任
吴 洁 三井街道文体站副站长
俞振平 新北区财政局三井分局副局长
张海英 三井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黄玉泉 三井国土资源所职员
左仕敏 三井街道党政办职员
徐 英 三井街道中心幼儿园园长
茅春蕾 三井街道藻江幼儿园园长
龚启燕 三井街道华山幼儿园园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设在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张海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二:
资产价值认定及清查口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认定
1、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根据新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应对固定资产在清查基础上进行分类处理:未达到固定资产条件的及可以从固定资产剥离的诸如软件类资产,分别转入存货或计入无形资产。
3、购入的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
4、以经营租赁、借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应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登记,应另外设置备查簿登记。但本单位经营租出和外借固定资产应作为本单位资产纳入清查范围。
二、土地价值认定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A类)和其他政府性资产(B类)均有土地资产,其中A类资产中的土地主要指最终应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单独核算的土地资源,如办公和业务用房坐落地等;B类资产中的土地包括在基建账上反应的或开发费用列支出等未入账的建设开发用地,具体包括四大类:国有储备用地、已批未供土地、其他类用地和基础设施坐落用地(单列)。
2、土地按“占有使用”原则登记,即不论产权归属,由目前实际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填报,产权不在填报单位的需在资产清查系统卡片里备注说明(经营租赁除外)。但如土地实际使用者不属于本次清查单位范围,则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登记,并备注说明。
3、根据“实物为主,价值为辅”原则,土地重点登记项目、面积和坐落等信息;土地如无面积数据,由使用单位负责丈量估算面积。
4、土地有原值的按原值登记;没有原值的根据历年累计开发实际成本计算价值;确实无法取得原始投入的由单位参考全区土地区位基准价暂估(另行下发),其中重大资产价值根据中介机构评估值登记。
5、土地资产在登陆资产清查系统卡片时必须注明价值类型,即原值、暂估值、重置值(中介评估)、无价值。
6、国有储备用地和已批未供土地由区国土部门统一登记,其他两类土地由资产管理单位负责登记。
三、房屋价值认定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A类)和其他政府性资产(B类)均有房屋资产,其中A类资产的房屋主要指竣工决算或代建单位移交后最终应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单独核算的房屋,如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目前在“固定资产”科目登记的其他房屋。B类资产的房屋一般在基建账上反映或开发费用列支出等未入账资产,包括安置房余房、公建配套、营业性商铺、标准厂房等。
2、房屋登记按“占有使用”原则登记,即不论产权归属,由目前实际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填报,产权不在填报单位的需在资产清查系统卡片里备注说明(经营租赁除外)。但如房屋实际使用者不属于本次清查单位范围,则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登记,并备注说明。
3、清查登记时能确认历史成本的房屋,应当按实际成本(原值)登记;原始价值信息无法取得的,可参照当地相近房屋估价登记(暂估值),或参考房屋重置成新价暂估(另行下发);重大资产由中介机构估价后登记(重置值)。
4、房屋在登陆资产清查系统卡片时必须注明价值类型,即原值、暂估值、重置值(评估法之一)、无价值。
5、已建成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可根据房屋性质分别以A类、B类资产登记,价值以暂估值或重置值(评估值)确定。但区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财政分局必须根据常新财经〔2009〕4号文件规定,尽快完成资产入账手续(包括对当地学校、卫生院历年未决算房产的委托审计)。
6、购建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房屋资产价值登记(土地应单独登记土地卡片,价值选择“无价值”)。
7、安置房余房2014年已组织专项清查,可由开发主体或管理单位以清查认定结果,作为B类资产直接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已转入固定资产的作为A类资产登记)。
四、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认定
1、公共基础设施是指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城市交通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环保设施、防灾设施、健身设施、广场及公共构筑物等其他公共设施。具体包括公路、水利、电力、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交、排水、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不动产。
2、道路分为四类:城市道路、县道、乡道和其他道路。其中城市道路(快速路60-80米;主干路40-60米;次干路40米以下;支路30米以下)和县道(12-60米)由区城建局负责统计和登陆,乡道(7-12米)和其他道路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统计和登记。镇、街道(园区)道路统计完成后需报区城建局复核后再登录系统。
3、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设备、工具器具、车辆等动产,作为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的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列入公共基础设施。
4、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供行政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等,能够与公共基础设施分开核算的,作为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
5、该类资产交付使用后不论是否根据常新财经〔2009〕4号文件规定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复,均作为B类资产以行政单位“**单位其他政府性资产”登陆资产清查系统。
6、公共基础设施在清查登记时已完成竣工决算的按原值登记;虽无原值能确认历史成本的,应当按历年累计建设成本登记;清查登记时暂时无法确认历史成本的,可先按同期同类资产单位造价暂估登记(暂估值),在清查结束后应继续获取成本资料,确认其历史成本后,调整登记资产系统;清查登记无法确认历史成本,且以后也无法获得完整的历史成本资料的,可委托中介机构估价登记(重置值)。
五、资产盘点的相关问题
1、清查时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盘点,重点关注盈亏、盘亏,多计、少计资产,如单位无固定资产台账,与明细账无法核对;账龄较长,无法核对账面固定资产具体构成;部分固定资产账存物无,且时间较长,原因不清,单位不能提供充足的核销依据。
2、清查出的盘盈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补登入账。盘亏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严格审查,查明原因,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核销财产数额,收回的残值上缴财政专户。资产核销后资产管理单位还应根据“账销案存”的原则,另外登记盘亏资产备查账。
3、单位申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必须提供与资产损益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4、截止清查日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仍作为实盘资产登记清查系统,待清查结束后由单位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规定进行核销,残值上缴财政专户。
5、清查严格实行“一物一卡”原则,同类、同时购置、同价格资产可批量复制,不得汇总录入(图书除外)。
6、学校、卫生院固定资产盘点和核销,资料核实后报区社会事业局审核,账务核销由所在镇(街道)财政分局进行审批。学校、幼儿园、卫生院购入的价值较低,容易损坏的资产如烧杯、试管、灯具、餐具、球类、小型玩具、小件乐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
7、新拆除的房屋(未办核销手续)应先以账面数登记清查系统。但单位需提供拆除房屋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或项目拆建立项等文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及时调整账面数。
8、对未经批准被个人或其他单位占用的财产应予追回、公物还家,并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而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应补办手续。因所有权界定后需增加或减少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调拨手续,相应调增或调减财产数额。由于固定资产标准调整,不再属于此类的一切物资,需转作存货或低值易耗品进行相应处理。
9、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有关手续,不作为资产盘盈。在建工程或代建项目应按常新财经〔2009〕4号文件规定,尽快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复工作,并按确定价值转增资产。
六、资产权属界定问题。
1、主管部门与下属事业单位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不一致,可先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再登陆清查系统;也可按照占有使用原则,由目前使用单位填报,然后再办理调拨手续。
2、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资产界定严格按照资产资金来源认定。
3、区和镇、街道政府有投入,但生成资产的产权不归属于区的资产或以股份制反应的资产如高架、高铁等不纳入资产清查范围。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出资且明确由其管理的资产如农桥、村道等不纳入资产清查范围。
5、土地出让后由开发商建设,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教育、公建配套等基础设施不纳入资产清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