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滨江经济开发区(春江镇)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单大友 滨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镇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苗 润 滨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 斐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周富泉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农村工作局局长
张国英 镇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局局长
贾友章 镇党委委员、魏村街道党工委书记、主任
钱益民 百丈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陈 成 圩塘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孔建华 安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成 员:殷浩杰 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局长
孙国栋 环境保护和安监局局长
张建伟 监察审计局副局长
邓洪泽 城镇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心主任
季建忠 国土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农村工作局,由郑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滨江经济开发区(春江镇)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滨江经济开发区(春江镇)设施农用地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逐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常新委办〔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滨开区(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滨开区(镇)把发展现代农业纳入滨开区(镇)经济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效益农业,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第四条 滨开区(镇)全面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加强用途管制、查处违规性行为。
第五条 滨开区(镇)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建设、观光农业发展、规范用地出发,将设施用地划分为三类: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
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路面宽度不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米的“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1.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2.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第六条 春江镇设施用地申报、审核、建设、验收流程
(一)申请。农业项目单位向所在村委提出设施用地申请,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同意后,由所在村委以村委的名义向所在街道提出设施用地建设申请,街道同意后,由街道统一向镇政府提出设施用地申请。
(二)审核。农村工作局受理村委提出的用地申请,会同国土、建设、环保、纪委等业务部门进行现场踏看,进行现场初步审合。前期初审合格后报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审合,审查通过的,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审批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村委下发《设施用地批准通知书》
(三)备案。镇政府在下达批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将批准通知书上报区农业局备案,同时将批准书、申报材料及电子数据上报区国土分局备案。
(四)施工放线。项目建设前,填报《设施项目施工放线申请表》,委托区测绘中心测绘施工放线,镇相关部门会同村委、城管联合参与放线工作,并在申请表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城管需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建设,不得超出或者随意改动建设内容。
(五)竣工验收。镇农业部门、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纪委和国土所人员参与验收,现场查看后出具验收意见。
设施农用地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审批表;
2.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流转)协议或相应用地证明材料;
4.承包(流转)土地范围及设施农用地平面布置图;
5.经营者缴纳复垦保证金凭证;
6.设施农用地复垦还耕承诺书;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春江镇设施用地会审细则
(一)审批办公室职责:由农村工作局负责牵头,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设施用地审批工作,各单位在设施用地审批人员会审时必须参加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会审会办制度:每个月根据项目会审会办,由设施农业审批办公室牵头通知,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统一审核、审批。
(三)严格执行常新委办〔2015〕62号文件精神:
1.原则上德胜河以东不得办理设施农业项目手续,如特殊情况,主要涉及民生工程、重大项目、群众必须的相关具体事宜,通过会审会办协商解决。
2.设施农业项目相关的看护房、配套房、生产设施房由政府或者村委统一建设,出租给经营者使用,建设的房屋以钢架结构为主。
3.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的规模,特别是项目范围严禁建设水泥道路。
4.各成员单位做到三到场:项目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必须到现场。
5.属地管理原则,严禁未批选建。在审批手续完成、现场放样后才能开工建设,否则按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进行考核,并在拆除所有建筑后才能申报项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并由农村工作局、国土所、环境保护和安监局、城乡建设和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