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北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2日
新北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在政策制定、申请审核、房源筹集、房源分配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在新北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四类群体。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我区范围内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标准符合常州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的家庭。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用人单位自行办理。
第四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采用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一)家庭成员中的申请人应具有新北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如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口的,非本区户口的申请人数应少于或者等于有本区户口的申请人数,且不能作为第一申请人。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必须为无房家庭。
无房且在外租住非直系亲属房屋的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无房家庭:
1.因原住房已动迁、出售而导致无房的,自出售或者动迁协议签订之日起满5年。
2.因离婚而导致无房的,自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满5年。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和保障标准,根据当年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统一调整,家庭收入中不计入部分参照市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如申请人为单身人士,需满35周岁。
(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为低保或特困无房家庭,也可以申请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符合以上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可以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新北区城镇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如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户口不在本区的,需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未享受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的相关证明和户口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
(四)低保或者特困家庭需提供区民政局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
(五)从申请当月起,此前连续6个月内所拥有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证明,包括家庭所有成员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劳资部门核定后提供制式工资单,并加盖劳资专用章或者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或者无业的,由申请人诚信申报,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相关部门协助核查,并出具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属个体经营者的,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确认盖章,并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六)房产情况证明,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无房情况证明,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由市房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2.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房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3.提供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需满1年以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租房屋产权复印件。
4.因原住房已动迁、出售或者离婚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提供相关协议、证明等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和实际居住地村(居)委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城建局审核。
(三)审核
区城建局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局进行认定。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城建局。
区城建局、民政局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四)登记
经审核,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城建局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城建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城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租金和房源分配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要求的,每年定期向保障家庭拨付租金补贴资金。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要求的,由区城建局组织保障对象参加房源分配摇号选房,摇号选房结束后应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发放《实物配租家庭入住通知书》。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凭《实物配租家庭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至常州市保障房收储管理中心相关服务站点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要求的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保障形式。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申请转为实物配租的,自实物配租开始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转让。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通过审核后如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区城建局同意而放弃当年选房资格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家庭,应当于次年7月至11月参加年审,每两年年审一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于次年7月至11月参加年审,每年年审一次。年审时应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审前连续6个月所拥有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证明。
(二)房屋情况证明。
(三)如家庭人口有变动,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如为低保特困家庭,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或者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城建局,由区城建局会同区民政局进行年审。
第十二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应当退出保障:
(一)年审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
(二)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年审,但在延长期限内未经区城建局审核同意的家庭,视作不符合保障条件。年审到期后,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后不再享受保障政策。
(三)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区城建局审核同意,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区城建局审核同意,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区城建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区城建局给予警告,并取消登记。对已获得租金补贴的,停止拨付租金,并补交租金;对已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被取消保障资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0月9日发布的《常州市新北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常新政办〔2008〕66号)、2013年9月28日发布的《新北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意见》(常新政办〔2013〕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