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6号)“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精神,贯彻《常州高新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马上就办135”行动方案》(常开委办〔2015〕16号)的文件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与标准
本次清理范围为自建区以来到2015年10月1日之前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此次清理要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综合改革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政府行政权力清单、投资审批负面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清理。具体标准如下:
1.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所依据的上位法或者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的;(3)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4)规范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5)与综合改革新建体制机制相抵触的。
2.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与上位法或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2)与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规定不一致的;(3)机构调整中管理部门发生调整和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5)所依据的上位法或者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的;(6)国务院、省、市决定取消和调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清理的责任主体与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以“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为基本原则,对于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对原部门已经撤销或职能调整的,由区党政办根据职能落实有关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汇总。区政府法制办根据规范性文件梳理情况,汇总形成《常州市新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表》(见附件1),明确清理责任主体。区各清理责任主体根据责任分工,依照清理标准,于2015年11月27日前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意见,填写《常州市新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见附件2),并报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区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报区政府确认后,于2015年12月中旬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安排专人负责清理,于2015年11月27日(星期五)前将附件2的纸质版本(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本报送至区党政办(联系人:戴庆月,联系电话:85127731)。
附件:1.常州市新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表
2.常州市新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