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常州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常财规〔2010〕1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常财会[2015]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区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职从业人员是否达到3名(含3名)以上;
(三)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落实情况。包括:代理记账书面委托合同(协议)签订情况,代理记账人员岗位责任制,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受托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会计资料交接制度,会计核算流程等;
(七)抽查代理记账业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八)对代理记账机构自身会计业务,根据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
(九)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代理记账业务的,其相关业务会计处理、会计档案保管等是否符合会计电算化的相关规定。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代理记账机构自查、区财政部门复查和市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检查步骤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代理记账机构要按照区财政部门确定的检查内容,对本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并于7月31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总结;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3.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底稿(附件2);
4.代理记账机构2014年度会计报表。
(二)复查抽查阶段(8月1日—8月15日)。
区财政部门在代理记账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组成检查小组对其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少于30%)。
(三)重点抽查阶段(8月16日—8月31日)。
在区财政部门复查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进行重点抽查。
财政部门在开展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向代理记账机构开具《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3),告知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形式及有关材料的填报等事项。检查小组应如实填写检查报告和《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并依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建议。检查报告报财政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填制《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决定意见书》(附件4),并于检查结束后30日内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下达《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附件5),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在限期整改期间,财政部门实施跟踪检查,并于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虽进行整改但仍未达到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变更其营业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五、工作要求
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各代理记账机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代理记账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3.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通知书
4.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决定意见书
5.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6.送达回执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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