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检,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依法管理措施。为认真做好2014年全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标准:各医疗机构应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办理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校验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校验。
二、校验对象: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三、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各年度工作总结;
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包括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书、消毒监测报告等)及整改情况;
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医疗机构核准开展的各诊疗科室医护人员花名册。
9.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自查表。
四、办理校验的具体事项:
1.校验受理地点: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卫生处(新北区衡山路8号新北区政府5楼503室)。
2.校验受理时间: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30日,过时不予办理。
3.审核办理:校验申请受理后,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部分医疗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依据2014年日常监管综合情况、全国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整改情况作出校验结论。对暂缓校验的单位,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发出暂缓校验通知书。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办理要求:各医疗机构收到通知后,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主动按期办理校验手续,不得延误办理时间。
5.联系人:茅松奕,联系电话:85127585。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