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区属卫生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卫生事业单位政府性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常新委办[2014]105号)要求,全面摸清全区卫生事业单位政府性资产情况,准确反映政府性资金投入产出效果,推进卫生事业单位资产科学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卫生事业单位政府性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查清和核实卫生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实物资产数量,以此为基础逐项登记并反映其价值量,将一切应归政府所有的财产,都纳入政府管理范围。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全区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其他政府性资产进行清理和清查,摸清资产存量底子,堵住资产管理漏洞,同时为编制全口径政府性资产负债表做准备。
(二)建立信息系统。利用“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其升级为包含公共基础设施等其他政府性资产在内的实物资产管理数据库。通过资产清查为系统提供初始信息,为后续加强资产动态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盘活存量资产。通过资产的统一配置和有效调剂,促进资源节约和均等。通过实行分类管理与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四)健全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区卫生、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清查范围和对象
(一)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全区13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和3家区属卫生事业单位。
(三)清查对象
本次资产清查的对象为各单位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清查办法
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复核和中介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清查办法。
(一)各单位先对资产进行自查,经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局根据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核查面不低于20%。
(二)经过清查的资产由各单位根据新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登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管理卡片。以此为基础,今后资产增减变动状况要及时在系统内反映完成,并与财务账互为补充。
(三)自查和复核工作结束后,由局会同镇、街道对清查结果进行确认,逐级汇总上报清查报表,撰写清查报告,并由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根据新卫生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涉及重大资产处置的需报区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五)各单位要结合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建立资产动态监管办法,分类建立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推动和促进政府性资产的合理使用。
(六)近两年内已经进行过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可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原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四、清查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5年1月1日~1月31日)
1.成立全区卫生系统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和清查口径。
3.召开资产清查工作会议,部署资产清查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5年2月1日~6月30日)
1.各单位落实清查方案,明确清查人员。
2.各单位组织自查,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3.各单位根据清查结果登陆资产信息系统,录入资产卡片。
4.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资产自查结果进行审计复核。
5.各单位根据中介机构审计结果重新调整资产信息系统。
(三)汇总分析阶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8月31日)
完成全区卫生系统汇总的资产清查报表和清查报告。
(四)制度完善阶段(2015年9月~2015年12月)
各单位应对盘盈、盘亏和报废的资产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重大资产处置还需报局审核同意,涉及整改的应根据相应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同时要在资产清查基础上分类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报局供决策参考。
五、组织机构
区卫生系统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局综合计财处、监察室、卫生处、区直属卫生单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清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处,具体负责组织清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全区卫生事业单位政府性资产清查工作,是区、镇两级政府盘清家底、盘活资产,切实了解政府性投资效益、建立政府资产负债综合报告、提升政府信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把此次清查工作作为2015年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资产清查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切实解决好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清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三)加强督导。局将对全区卫生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推进给予业务督察指导,各单位要及时反馈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认真总结。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各种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五)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举报监督电话:85178993(局监察室)
附件:新北区卫生事业单位政府性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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