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
2009年我区中小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各校根据《新北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指导意见》(常新社人〔2010〕3号)精神,制定了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考虑到当前教育改革发展和从严管理干部的需要,结合我区教师编制执行情况和教师任课现状,经研究,决定对全区中小学校教师工作量标准进行原则性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任课工作量标准
1.小学:①语文:1班语文+6-8节其它课;②数学:两班数学+4-6节其它课,或1班数学+8-10节其它课;③英语:3班英语,或2班英语+6-8节其它课;④综合学科:16-18节。
2.初中:语文2班,数学2班,英语2班+2节其它课,物理、化学、政史12节,其他学科14-16节。跨年级或跨学科任教可适当减少任课量。
3.高中:语文、数学、英语8-10节,物理、化学、政史、生物、地理10-12节,其他学科12-14节。因学生选科等原因导致部分学科教师任课不足,可以用其他工作弥补。
各校应根据以上周任课工作量标准,并结合本校教师任课工作量平均水平,安排好教师的课务。
二、有关说明
1.学校校长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副校长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节(分管后勤的酌情减少),且须任教本专业学科;中层正职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中层副职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二,且须任教本专业学科。年龄偏大和规模较大学校的可以酌情考虑。
2.学校督导员工作量一般不少于普通教师的四分之一(不任课可用其他工作弥补),退职中层干部教学工作量可适当照顾。
3.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的教师,规定工作量可适当予以照顾。
三、工作要求
1.学校在绩效工资发放时,要充分体现教师工作量情况,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重点考核教师的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并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2.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督导员未按规定承担工作量的,不能直接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不能全额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3.教师工作量与教师职称评聘挂钩,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时,优先推荐或聘任达到规定工作量的教师。对达不到工作量的教师原则上不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对工作量严重不足的教师在岗位聘任时原则上聘到最低岗位等级或确定为最低分。
4.在审核代课教师聘用计划时,局将审核学校教师工作量是否饱满;在年终绩效分配时,局将对学校是否执行此文件进行专项督查。
5.本通知有关要求从2015年9月起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