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推动全区从业人员规范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保证饮食及公共场所卫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5〕13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健康检查机构设置管理
根据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情况,从方便从业人员参加健康检查角度出发,对照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条件,拟在全区范围内设置五个健康检查机构,分别承担相关区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其中,区疾控中心主要服务区域为龙虎塘街道、薛家镇、新桥镇及河海街道部分范围;三井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服务区域为三井街道及河海街道部分范围;孟河镇卫生院主要服务区域为孟河镇、西夏墅镇;奔牛人民医院主要服务区域为奔牛镇、罗溪镇;春江人民医院主要服务春江镇全区域。上述五家机构应按照《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1)要求,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于12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自查情况报告区卫计局。区卫计局于12月底之前对照相关要求对上述五家机构进行审核验收,并向社会公布同意开展健康检查工作的机构名单。经公布的健康检查机构原则上按照主要服务区域划分情况,在相应区域范围内开展健康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及其他未经审核同意的医疗机构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不得开展健康检查工作。
二、加强健康检查工作组织领导
从业人员健康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各单位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质量好、服务佳”的总体要求,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优质的健康检查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提升健康检查机构服务能力
“从业人员”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水、管水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人员,以及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托幼机构直接为师生服务的人员等。凡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机构应当符合原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令)的规定,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范围相对应的合法资质、配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具有健康检查工作的信息化条件和完备的健康检查制度、质量控制体系等基本条件(见附件1)。从事健康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并严格体检程序,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健康检查结果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四、规范健康检查机构日常管理
各健康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设置健康检查项目(见附件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开体检流程、体检项目、收费标准和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领取程序等基本信息,并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检标识指引服务。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3、4)的发放遵循“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原则,在认真核实体检者身份的基础上,及时向被检者告知健康检查结果。对明确有用人单位的,还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充分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将受检者健康检查原始资料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再重复体检。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相关疾病的,健康检查机构不得发放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同时,各健康检查机构要认真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江苏省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4〕441号、苏财综〔2004〕141号)和《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新生体检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字〔2010〕119号、苏财综字〔2010〕41号)等规定,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频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设收费标准。
五、加强健康检查工作监管
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定期对辖区内健康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同意或超出范围擅自开展健康检查活动、营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或健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当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对不按规定程序提供服务、检查项目不齐全、不按规定报送检查结果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取消检查机构资质。
附件:
1.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2.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3.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式样)
4.江苏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编号规则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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